业主委员会有工资吗(业主委员会的工资标准)

1981年3月,国内引入物业管理的“桥头堡”——深圳,成立了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专业物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十年之后,1991年的3月,同样是在深圳,国内第一个业主组织——深圳天景花园业主共管委员会宣告成立。

2021年,既是我们引入物业管理的第四十年,又恰是业主委员会发展史上的第三十个年头。

业主组织,首次于法规中体现,是在1994年的建设部部门规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即“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而“业主委员会”这个名词儿真正成形儿,是在那部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行政法规——2003版《物业管理条例》中,条例不仅首次提出了“业主大会”概念,还确立了名为“业主委员会”的小组,以及其具有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地位。

就是说,业委会自真正起步并逐步规范,到成为当下社区治理架构中的重要一环,也就是二十年左右的时间。而由于种种原因,业委会的法律层面定位始终比较尴尬,时至今日,即便在法典颁布之后,业委会的发展方向依旧模糊而不清晰,如同雾里看花一般。

其实,早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的前后,许多“行业专家以及社区治理方面的有识之士”,针对业委会的“成立难、运作更难”问题,以及其他面临的诸多困境,就提出:

业委会应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道路”,而给业委会的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发工资,又是走这条道路的必经之路。

应该说,这个“思路”的出发点是好的,它也能为业委会的良性发展带来曙光:

职业化可以吸引大量专业人员加入,保证业委会的人员合理构成及其专业性;职业化可以保障业委会的工作时间,避免因为兼职而疏于对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的监督;职业化可以使得业委会的良性运作处于长期性和连续性,以及后备人才的及时补入;职业化还能使得相关各方对于业委会的监督监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等等等等

如同物业公司正在走所谓的“转型升级”之路,“职业化”或许也是将来的业委会发展方向。

但是,这个思路在当时是非常“超前”的,即便在今天,业委会发展史进入第三十年时,在大多数人听来,也依然比较“刺耳”!因为它与相关法规对于业委会这个组织的性质定位,存在极大的相悖之处。

按《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进一步强调,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还要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而对于业委会人员是否应有“报酬”,上位法规中均未有提及。

广大业主更是认为,既然是为自己的利益工作,哪有伸手要钱的道理。如果你想通过加入业委会而挣钱,那就说明你不热心公益,你也就不符合业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再者,什么是“工资”?所谓“工资”,其法定意义是因为“雇佣关系”而获得的“货币报酬”。

那么业委会与谁存在雇佣关系呢?业主大会?显然不是。物业公司?那性质就更严重了!

既然不存在这种雇佣式的劳动关系,那么也就不存在给业委会发“工资”的问题。

图4

发“工资”是行不通了,至少在现阶段,这是缺乏依据也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但是话说回来,“付出劳动就应有所得”,难道非要让业委会一众人员“自备干粮”去为了全体业主权益而“鞍前马后”吗?怎么办?换个说法吧。

“津贴”一词,就是在这个大环境之下的无奈创举。那么业委会人员能否领取所谓的“津贴”?查看近年来各地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业委会委员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根据业委会委员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委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其他各地的规定也是大同小异,总的原则基本就是:

业委会的主任和委员们,能否拿“津贴”,这个事儿绝不是它们几个人开个小会儿就能决定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就是说,发不发,发多少,钱从哪里来,怎么个发法儿,这些事儿都要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后,写入《议事规则》方可照章行事。

但是,即便用津贴这个相对委婉的中性词儿,即便有法规予以支撑,业委会委员是否应拿“津贴”,依然存在针锋相对的争议,这个事情非常的复杂。

按法规要求,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召开是由业委会负责,那么针对业委会津贴一事也由业委会先做出提案供大会表决。由此,到底应该发多少数额的津贴?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其他委员都拿一样的数额吗?等等等等,这都是非常难以捉摸的问题。

因此,实践出现的一些案例,某地那些“心急”的业委会,干脆自行决定给主任发放4000元/月的“天价”津贴,副主任及其他委员也都发放数额不等的津贴。这些做法彻底寒了一众业主的心,使得本就不和谐的内部关系进一步剑拔弩张。

此外,从其他业主角度而言:

如果小区有物业公司,鉴于物业这个企业的“公关优势”,那么业委会总容易被“合理”怀疑与物业有“一腿”,(图4)它们是利益共同体,在一起侵害业主权益。物业公司已经给了你业委会诸多“好处”,你还想在这个基础上继续谋取“津贴”,好事全都是你的?你存在的意义何在?

如果小区实行业委会自管自治,那么事情就更复杂了。

总有那么一群人,它们奉行所谓的“无利不起早”为真理,“没有好处,你为什么要干”。既然你干了,那就必然有暗中的“好处”,然后你还想于明处再拿所谓的“津贴”?岂有此理!

而这套“堂而皇之”的大道理,也让那些真正热心公益的优秀业委会“百口莫辩,越辩越黑”。

总而言之,业委会到底应否拿报酬津贴,这是个在今后较长时间内都必将存在的争议话题;而在现阶段,建议那些已经成立的业委会,如果你所在的小区没有广泛的业主自治基础,没有真正的的“天时地利人和”,你们还是别去考虑所谓的“津贴和补助了”,此举只能使得业委会陷入更深层次的“道德危机”,也不利于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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