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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犯的所有罪一次性宣判处罚了。我国有五种主刑,如果数罪并罚是涉及到两种以上的主刑,根据以下公式来处罚:死刑(最高刑)+其他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最高刑)+其他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刑)+拘役=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管制=分别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先执行拘役再执行管制)。对于刑期长短来说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如果是拘役+拘役的,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如果是管制+管制的,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对于附加刑来说,附加刑不能被主刑吸收,要继续执行,但是附加刑种类相同可以合并累加执行。(罚金+罚金)种类不同要分别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要对漏罪宣判再对刑期先并后减。如果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发现的就只能单独宣判了。现在我们先总结一下“先并后减”的问题:张三原先判罚有期徒刑(15年),3年后发现漏罪判罚的刑期(5年)合并(在最高刑期15年和15+5之间选择一个比如18年)。18年就是合并漏罪判罚的刑期。后减就是18年去已服刑的刑期3年,剩下15年就是要服刑的刑期了。如果这3年里有减刑是不能减去的,意思就是减刑在这里没用。如果发现漏罪时在执行完毕前一点,等到宣判已经服刑完毕就要采取观点展示,法院发现说认为法院受理时已经执行完毕,不适用先并后减;最早发现说认为发现主体是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由于发现时还未执行完毕,适用先并后减。
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要对新罪宣判再对刑期先减后并。 不管是在执行完毕以前还是在执行完毕以后都适用。用回上面的例子,张三原先判罚的刑期(15年),3年后又犯新罪判罚的刑期(5年),先减(15-3)再和新罪刑期(5年)合并(最高刑12年和总刑期12+5之间选择一个比如16年),那么剩下16年就是要服刑的刑期。先减后并要注意一个情况,就是原先判25年的,2年后又判新罪8年,此时先减后并是23年与8年合并,按之前说的总和不满35的只能判20年,这时最高刑23年已经超过20年了,那么就直接取23年。
对于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的,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
缓刑就是暂缓执行,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可以不执行(不是执行完毕),判缓刑的只能是3年及3年以下的罪犯,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在判决缓刑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影响不大。一般人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宣判缓刑,如果是不满18周岁、75周岁以上、怀孕的妇女符合以上条件应当宣判缓刑。
如果缓刑与管制并罚可以同时开始执行,缓刑期间被撤销了缓刑,就按照数罪并罚制度来判罚,待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剩余管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