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8月某天,**市**区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蔡某、崔某、戴某、陈某、华某、王某、庄某、关某(以下简称蔡某等八人)的合法房屋因体育场周边地块工程项目,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内。因征收决定所称的公共利益需要不明确,无具体公益建设项目,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项目符合规划,规划制定时未征求公众意见,未经科学论证,有违程序正当、决策民主原则。另外,蔡某等八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内容不全面,补偿标准过低,导致其房屋以不合理的过低价格被征收,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且未依法作出并公布,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相关部门会议讨论,属程序违法,便将**市**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市**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所附的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中,没有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等内容;在方案的拟定、征求意见、修改、公告等方面也未完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执行。故**市**区相关部门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在**市**区相关部门自行撤销征收决定而蔡某等八人坚持原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市**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案中,**市**区相关部门认为对案涉体育场周边地块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是基于基础设施改造及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但缺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关证据材料,且部分证据材料未达到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市**区相关部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对案涉体育场周边地块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