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日前报道,福建莆田的一位69岁村民在与进村入户宣传拆迁政策的镇干部“交谈”后突然倒地身亡。而据其亲属表示,老人家临走前是在向镇干部感慨“已经拆迁的房子安置房什么时候可以下来,他年纪这么大了,不知道还能不能住上”。那么,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一般多久才能搬进宽敞明亮的安置房呢?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等3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统筹规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这一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给出了最新的回答。
【最新《通知》一锤定音:现房安置是常态】
这份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三部门于2021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区人民政府征收住宅房屋,提供的安置房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
请注意,这一新规中所谓的“安置房”是一个扩大的概念,涵盖了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组织实施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腾退、申请式退租中用于补偿安置的住房。
也就是说,上述“现房安置”条款不仅适用于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等征收项目,也同样适用于村委会主导的集体土地腾退、协议拆迁,文化委主导的文保腾退等非征收性质的项目中。
当然,凡事并无绝对。新规对于提供期房安置房也提出了明确细致的要求:
住宅房屋征收中,确需使用在建、待建安置房源安置时,外迁安置的应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回迁安置的安置房应建设规划稳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拆迁安置房因规划调整变更而产生变数,进而影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履行。这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安置权益而言是十分有益的。
同时,《通知》还针对实践中一些地区存在的补偿安置协议条款约定模糊不清,未能准确体现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已“到位”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各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在建、待建安置房源规划建设进度应符合选房条件,明确地址、楼号、单元号、门牌号、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
这里可以看到,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都是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开篇所述报道中老人的疑问,也就完全可以通过补偿安置协议本身得到答案,而不再是一个充满变数、遥遥无期的等待。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具体的安置房信息明确后,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同样要在决定中明确这些信息,确保“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落实,否则将会面临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的行政违法后果。
【过渡期限早有规定,不可遥遥无期】
被拆迁人选择期房安置的势必会涉及过渡期限,这个过渡期限在过往的一些老项目中出现过许多令人遗憾的事情。
配合签约腾房后十年甚至更久无法回迁的事情比比皆是,许多被拆迁人未来得及等到入住新房的钥匙便已经告别了人世。
好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通过地方性规定对过渡期限给予确定。《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是这样规定的: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也就是说,搬迁过渡期限通常在两年到三年之间。该条进一步指出,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翻译过来就是,如果安置房是就近地段的回迁安置,过渡期限通常需要36个月(大部分新建安置房的总层数都在10层及以上);如果是外迁安置,则可能会缩减至24个月内。
查阅其他省市的规定可知,大部分有此方面期限规定的地区都将过渡期限设置在两到三年间,区别不大。
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的安置房又是否有类似的过渡期限规定呢?2021年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10条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的,临时过渡期自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三年。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一旦出现征收方逾期无法交付安置房的情形,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手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最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房屋征收部门继续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支付双倍的过渡安置费等违约金,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改为为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提供其他位置的安置房源等)。总之,要千方百计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安置权益,切不可轻信拆迁方的种种借口而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耽误了重要的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