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无法定,约定的原因,而管理他人事物,要求管理者要有主观认知,客观行为,不违备被管理人意愿,被管理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除外,管理人付出费用,为事务所负债务,因管理事务损失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清偿。管理人义务为,及时通知被管理人,并按要求完成事务,管理事务方法要得当,所得财物及时移交。
不当得到,无法定,约定的原因得到利益,一方获利,一方受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善意得利仅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得利迫还全部利益。
无因管理,做好事留名,被管理人无权要求管理人赔偿损失,不当得到,无缘无故得到好处,在主观上有的知情,有的不知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