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客户问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有什么区别?由于这个问题带有普遍性,下面就给读者做一个解答。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一般有合同的约定解除和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往往是守约方。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发生民法典规定的5种法定情形,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虽然从表面上看,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二者很相似,都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二者还是有以下几点主要区别:
一、合同解除可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可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既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能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却不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终止适用的范围比合同解除大
合同解除一般适用于违约情形,是守约方为了减少另一方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对违约方的惩罚。而合同的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完毕、期满、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合同的终止也可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所以,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大于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