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对常见的典型合同赋予特定的名称,对其专门做出规定,这种合同称为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所列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法律未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是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法律的适用不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特别加以规定的合同,一般为其专门设定规则。如买卖合同,《合同法》为其设置了一套完整的规则。法律没有对无名合同设定专门的规则。对无名合同只能比照适用有关合同的规则。《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总则的规定,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关类似的规定”(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居间合同等都属于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又称为物要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是实践合同,李向张借1000元,张同意出借,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借款合同并没有生效,当张主张将1000元交付李时,合同才生效。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在于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时间不同。(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规要求的合同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未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生效的合同。如公民李到商店买一台电视,无需使用具备特别形式的合同书,无须经过特别的手续,交钱就可以提货。李与商店买卖电视的合同就是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分,就在于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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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的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区分二者的主要意义在于:(1)确定义务的履行顺序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先履行和后履行,可以产生履行抗辩权。没有约定或者没有规定履行顺序时,应当同时履行。单务合同因是一方履行义务。因此没有履行顺序问题。(2)确定对价关系双务合同的对价,要求对应、充分,差距过大可以构成明显失平的合同。比如,一方收取的货款应与其交付货物的价值大体相当。单务合同不存在对价关系。(3)确定风险的承担双务合同一方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时,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对方未履行,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比如,卖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发货,应当将收取的货款退还给买方。单务合同一般不发生返还的问题。(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须给他方相应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给予他人利益而自己不取得利益的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情况下,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单务合同为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1)对当事人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粹利益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当事人的责任不同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重;无偿合同,债务的责任比较轻。比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标的物的灭失、毁损的,应当赔偿损失;而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轻过失可以免责。(3)对善意取得的意义不同如果无处分权通过有偿合同将动产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无偿合同不能善意取得。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的从属关系可以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的合同为主合同。以主合同为存在前提,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一般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确立的交易关系的实现而确立的,以主合同为存在前提,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一般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确立的交易关系的实现而确立,其独立存在没有意义或者根本不能独立存在。比如,一份买卖合同设置了定金条款。这个定金条款实际上就是定金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从”是相联系、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也就无所谓从;反之亦然。二者的区分意义在于说明他们之间的从属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效力关系、命运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案例: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先交货,乙后付钱,给乙提供担保的是丙,甲和丙之间的合同为从合同,甲和丙约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继续有效,后丙拒绝提供担保,主张从合同无效。甲则主张“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双方另有约定,因此从合同有效”——这个关于从合同有效的约定本身就是无效的,因为它所担保的是一个买卖走私物品的合同。“另有约定”的本身,也要合法。应当指出的是,有关联的合同不一定是主从合同。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合同的,应予支持。”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款合同就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是,他们有效力上存在着关联的关系;而商品房*款合同与为该合同设立的担保合同则是主、从合同。(七)预备合同与本合同预备合同在习惯上称为预约,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某一时间订立某一合同的合同。预约是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的,本合同又称为本约,依照约定的合同。或者说,对预约的履行,就是订立本约。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说明他们之间的履行关系。比如甲乙双方于1月1日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同年4月订立买卖皮衣的合同,甲方为了履行了1月1日的约定,将在4月1日订立了买卖皮衣的合同。1月1日的合同就称为预约,4月1日的合同就称为本约。《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仅是买卖合同,其他合同也可以区分为预约和本约。违反预约的责任,是违约责任,不是缔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