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抵扣怎么扣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条件)

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跟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办法》在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首套房*款利息抵扣的定义明确为购买住房者享受首套住房*款利率的住房*款,即首套房认*。住房租金标准也有明显调整,北上广深等城市扣除标准从1200元每月提高至1500元每月,大病医疗扣除限额标准也提高至8万元,配偶和子女也纳入扣除范围,等等。总体来说修改后的《办法》更加合理、公平、明确,有助于减少争议和潜在风险,更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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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首套住房*款利息抵税认*(*款时银行执行首套房*利率)时,在上海工作的张先生松了一口气。

他告诉第一财经记者,2015年自己卖掉了以前老房子换了个新房,由于当时算改善型购房,银行给的是首套房*利率,享受了基准利率八八折优惠。因此,从2019年开始,他将享受每个月1000元的住房*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额度,相当于个税起征点从5000元提高到6000元,少交些个税。

在国务院正式公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在新增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1000元每月的住房*款利息扣除备受关注,拥有住房的个人能否扣、如何扣也基本明确。

首套房*利率是关键

你的住房是否可以享受*款利息抵税,需要符合《办法》设置的多重条件。

根据《办法》,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房*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的*款利息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其中首套住房*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款利率的住房*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款利息扣除。

简单说,无论你是单身还是结婚,只要在国内通过有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住房*款的,只要你的*款执行的是首套房*利率,就可以每个月在税前扣除1000元,最多只能扣20年。

多位财税专家表示,在上述关键因素中,首套房定义为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款利率成为判断个人住房*款能否扣税的关键。

如何判断自己住房是否执行的是首套房*利率?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汪蔚青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各地情况并不一致,因此如果你的住房*款合同(协议)没有写明的话,可以询问办理*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

如果个人或家庭拥有多套住房,其中第一套房执行的是首套房*利率,那是否可以享受住房*款利息扣税?

一位税务局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种情况可以,因为扣税的关键是首套房*利率,而不是你有几套房。

“如果个人为了改善住房条件,置换一套房,在一些地方适用二套房房*利率,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仍只有一套房,但是按照首套房*利率来判断的话,此类情况将不能享受住房*款利息扣除。”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刘蓉说。

当然,《办法》限定了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款利息扣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这意味着当你第一次享受住房*款利息扣税后,如果置换一套房,下一套房即便是首套房*利率,也不能享受扣税,因为纳税人只有一次扣税机会。

怎么扣有窍门

如果你享受了首套住房*款利息支出扣税,应该按照相关要求把相关信息交给公司财务人员,以便能够在2019年1月1日起享受到扣税。

随着《办法》公布后,公司财务人员将会提供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表格,这些表格内容包括了个人住房*款利息支出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当然个人也可以在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税务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除了基本个人信息之外,在个人住房*款利息支出部分,需要提报的信息可能包括房屋地址、证书类型、证书号码、*款类型、*款银行、*款合同编号、首次还款日期、*款期限等。

汪蔚青表示,个人应该主动及时把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财务人员,而且如何扣有很多窍门,《办法》给了不少选择,纳税人应该尽早确定家庭间如何扣税,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减负。

比如,对于夫妻在婚后*款买房享受住房*款利息支出扣税的,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在婚前夫妻分别买房*款利息支出扣税,可以在婚后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100%扣除,也可以夫妻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对于这种选择,从家庭整体最大幅度减税来说,财税专家建议夫妻双方谁的收入高就由谁来抵扣,这样减税幅度更大。

由于此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采取申报即给扣除,因此个人需要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事后税务局会跟公司和有关政府部门来核实上述信息。

《办法》要求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款合同、*款还款支出凭证。这些一般需要保存5年,以备核查。

以下为《办法》重要看点:

《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共有9章32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办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同时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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