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分割的遗产有哪些(民法典不宜分割的遗产规定)

“她前两次的离婚案件也是在我们法院办理的,真没想到,我们为她办理的第三起案件竟是关于她的遗产纠纷案。”不久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公外婆起诉外孙女的遗产纠纷案,法官口中的“她”就是遗产的主人,名叫珊珊,而对簿公堂的是她的父母和她的亲生女儿。

女儿意外离世,父母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珊珊有过两段婚姻,她在第一段婚姻中与前夫阿海生了一个女儿小丽。近几年,两人的感情很不稳定。2018年,阿海发现珊珊婚内出轨,便起诉珊珊要求离婚,但珊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最终双方没有离成。然而未隔两年,珊珊起诉阿海要求离婚,这次,双方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婚生女小丽随珊珊共同生活,抚养费也由珊珊承担,并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就此分道扬镳。本以为双方就此再无瓜葛,可谁知,2020年底,噩耗传来,珊珊突然因故离世。

就在珊珊过世不到1个月,她的父母便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珊珊的女儿小丽,要求分割去世女儿珊珊的遗产。即珊珊名下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某处的房屋一套及小轿车一辆,请求确认二原告对上述遗产各分别继承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十分激烈,未能就房屋、车辆的价值达成一致。

有人认为,珊珊过世,女儿小丽还小,她的财产自然应该由小丽继承;也有人认为,养育了珊珊的父母是合法继承人,理应有权继承珊珊的遗产。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3人为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3等分

近日,秀洲法院对这起遗产纠纷案做出了判决,本案中原告二老与小丽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而珊珊的遗产份额由原被告三人各享有1/3的份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均不对案涉房屋、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亦未能就房屋、车辆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意愿,法院酌定房屋归原告所有,小轿车归被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房屋补偿款16万元。

秀洲法院法官表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被继承人珊珊生前未留有处分遗产的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继承开始后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说本案中珊珊的父母和女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判决他们各继承其遗产的1/3份额。

法官也表示,在类似的案例中,也有不少人考虑到自己孙辈的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会选择放弃继承,而将遗产留给孙辈,“但这并不代表着他们没有继承权,从法律上来讲珊珊父母的要求是合法且合理的。”另外法官也指出,分割遗产时必须注意这样几点:(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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