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很多财务和人事都咨询小编一个问题,那就是单位发放给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申报?又该如何申报呢?
其实,单位只要给员工发放了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不管是否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都需要帮员工申报的。
具体如何计算
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个栗子
2020年9月,苏州某企业员工小白,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36万元,苏州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5572元,那么小白取得36万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60000-105572*3)*10%-2520=1808.4元。
若小白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25万元,少于苏州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316716元(105572*3),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小编就以个税扣缴客户端申报为例,
给大家讲解下具体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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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进入个税扣缴客户端后,在综合所得申报里找到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申报表,点击填写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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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点击添加后,在姓名栏选择需要申报的人员,填写好一次性补偿收入,系统会自动带出免税收入。若是涉及人员比较多的,也可下载模板,填好后再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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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税款计算后,还有一张附表需要完善填写。在减免事项附表行次点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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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进入减免事项附表后,在免税收入下点击填写,进入免税收入明细编辑后,选择免税事项“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税”,选择免税性质“其他”,填写好免税收入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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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步:数据填写确认无误后,便可进行申报表报送了。
小编提醒:
当月既有工资薪金申报,也有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申报的,需要一起填好申报表后,一并发送申报哦!
若已经发送申报了工资薪金,在申报期内还需要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需要更正申报表,填好所有的申报表后,再一并发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