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于视同缴费年限非常感兴趣。人们觉得这是一种不用缴费而视同缴费的时间,是非常划算的。
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要从我们最初的退休制度开始说起。1951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起了一种以单位缴费为主体的保险制度。不过这种保险制度可以称之为“国家保险”制度,而不是“社会保险”制度。
这是一种学自苏联的保险模式。保障待遇水平有国家指定,一般是根据个人在职时的工资待遇确定,个人无需缴费。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没有参加劳动保险的单位,退休职工待遇由民政部门列支。
在1969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险基金停止计提。所有的退休待遇都改由原企业行政方在营业外计提并支付。根据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退休的条件是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费的待遇一般是60%~90%的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资。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开始准备将过去的“国家保险”模式逐渐过渡为“社会保险”模式。1986年在《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明确10月底以后新入职的职工都要实施劳动合同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职工本人缴纳工资总额的3%,单位缴纳15%。
等到了1991年,国家全面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国有企业固定工人,也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了。同时,国家允许将私营企业职工、外资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群体,也纳入养老保险制度。
不过,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承担了过去对国有企业退休待遇的转制责任,国家规定了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国有企业固定工人在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连续工龄,因为在过去仅凭连续工龄我们就可以办理退休,确定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其他职工,由于没有被认可的连续工龄也就没有视同缴费。
1991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国家并没有改变退休待遇的计算方式。但是在1992年到1997年国家才逐渐建立起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模式。1997年最终实现了统一。
由于有关退休待遇过于平均,个人账户保值增值能力差。到2005年国家进一步完善养老金的计算模式,形成了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影响养老金待遇的主要因素逐渐改变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渐成熟。2012年和2014年,国家将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也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过去的退休待遇计算模式变革为现在的养老金计算模式。缴费和待遇计算模式跟企业职工是一样的,从形式上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总体来说,现在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群有这样几类:一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国有企业固定工人;二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复退军人;三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来说,只要是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视同缴费,比如说知青上山下乡时间等等。
2011年我国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由国家承担。国家还明确,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予以补贴。所以,不用担心视同缴费年限会占了参保职工便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