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处罚标准是什么(食品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对“有照无证”和“既无证又无照”擅自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究竟由哪个部门监管一直有争议,特别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被商务部废止后,商务部门更是极力主张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显然,商务部门的这一主张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为此笔者曾多次撰文阐述“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实施处罚”的观点。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政府专门发文对此进行了明确,明确对“有照无证”和“既无证又无照”擅自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商务部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但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查处。

这与笔者一直以来坚持的观点高度一致。

厦门市的特殊性还在于其有地方性法规做“后盾”。事实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被商务部废止后,对没有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权的大多数地方,商务部门对“有照无证”和“既无证又无照”擅自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处罚权了,只能靠商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之外的监管措施。因此笔者曾多次呼吁商务部尽快解决“《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各部门对无证经营非危化品成品油违法行为都无法实施处罚”的问题,但至今仍无任何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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