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张三向开发商买了套预售房,房屋总价是450万,张三按合同约定先给了350万,剩下的房款分别在房屋封顶时交纳50万,房屋交付时交纳50万。但开发商在2010年4月项目完成结构封顶后没有通知张三,2011年1月开发商以张三逾期支付房款通知其解除合同。2011年2月,开发商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四付款后将房屋交付给李四入住使用。张三得知后很气愤,打算起诉开发商和李四要回房屋。
首先,开发商这种行为是比较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那张三和李四,谁才应该得到房屋呢?
一般遵循以下几个优先原则:
一、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一方优先。上述这个案例,张三和李四都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这个条件双方都不满足。
二、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优先。假如张三或者李四签订了合同之后有到房管局申请办理了房屋的预告登记,那这一方更有利于拿到房屋。
三、已经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优先。上述这个案件,因为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李四入住使用了,所以李四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
四、先支付房屋价款的一方优先。假如李四没有入住房屋,那就是先支付房款的张三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
五、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优先。假如李四没有入住房屋,张三这个条件也是可以达到的。
综合上述条件,我们可以看出李四是满足第三个优先条件的,因此李四可能比张三优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那可能拿不到房屋所有权的张三应该怎么维权呢?
一、由于开发商交付给李四的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张三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等到诉求得到支持后,起诉李四要求返还房屋。
二、如果房屋已经由李四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约定了不能办理过户的违约条款,则可以根据违约条款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主张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