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某公司职工张某在公路保洁时,被货车撞倒不幸当场死亡。张某家属去年12月向罗源县总工会寻求帮助。县总工会工作人员陪同张某家属前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今年3月,罗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家属工亡补助金逾72.8万元、丧葬补助金逾3.7万元,合计76.5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裁决,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罗源县总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合议庭巡回审判点,4月公开审理了这起维权案。通过双方的案情陈述,从相关法律规定看,在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家属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这两种赔偿并不冲突。工伤损害赔偿是由单位向社保部门提请,而交通损害赔偿是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另案提起。
经过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工伤赔偿结果,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