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不少民间借*关系里,双方当事人往往是亲戚、朋友或者熟人,因此有不少人碍于情面,在借款后都未让对方出具相应的借条,结果一旦发生了纠纷,轻则只能追回部分借款,重则血本无归。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纠纷案件,之所以特殊,就是因为借*双方没有任何常规实质性的借条、收条或者欠条等债权凭证。
让我们来看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吧!
案情回顾
刘某和谢某原系同事关系。2020年9月,谢某以其在骑车途中将他人撞伤急需赔偿款为由向刘某借钱。同年10月,谢某又以其小孩生病为由向刘某借钱。刘某同意后,分别以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将上述借款支付给谢某,谢某在收到借款后,承诺会尽快还清此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谢某未能按约还款。经刘某多次催讨,谢某总是一拖再拖并分文未还,甚至还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以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院。由于当初刘某并未要求谢某出具借条,在法庭上,他提交的证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凭证。
那么法官会如何审理本案呢?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关系,虽然没有借条、收条或者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提供了借*双方在微信上的文字、图片、语音等聊天信息的视听资料原件及相关网上电子汇款凭证,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合意且借*关系已实际发生的事实,依法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依约及时向原告还款。被告违反约定拖欠原告的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信软件,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成为人们最普遍的交流方式。而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型,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虽然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其想要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最终得到法院采信,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的身份。因微信账号并非实名制注册,若不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则会因与案件不具备关联性而丧失证据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个途径来确认微信使用人身份: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者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2.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聊天记录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必须要截取完整才能如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不会让人断章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