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应提尽提”原则,向不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时返还存储资金,打造方便职工办事的“无证明”提取新模式,公积金中心新近出台三项工作举措,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12月1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露萍做了“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的新闻发布。
放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来需要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一年,并且满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条件,方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放宽政策后,改为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半年,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手续,未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不能按终止劳动关系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简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须经继承公证的规定,可直接申请提取。
提取申请人需提供的要件有以下五项:
其中2、3、4项要件可以通过联网核验的,申请人无须提供。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适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提供继承公证书。
特别提示: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尽保管义务,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公积金,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精简第一顺位继承人提取的继承公证要件后,继承人只需提供必要的身份和与已故职工的关系证明,即可办理提取,而且无需支付出具继承公证费用。这样就解决了以往继承人提出的公证程序复杂、公证手续繁琐、须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涉及办理人员多、需多次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等问题,老百姓办事更简单容易了。
允许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 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款协议业务,仍须职工本人办理。
- 除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款协议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职工本人不能办理的,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职工配偶代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 非配偶代办的,除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代办委托书。
-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无法确定法定监护关系的,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