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要素和税收分类
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和免税、违章处理、纳税地点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是税制的基本要素。
一、税制要素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
1、纳税人
(1)纳税人:即纳税主体,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2)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3)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部队、学校等,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者和其他自然人。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它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2、课税对象
(1)课税对象:征税客体,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是不同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指标。
(2)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
(3)税目: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4)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两种主要的计税依据分别是计税金额(从价税)和计税数量(从量税),计税金额可以是收入额、利润额、财产额、资金额。
3、税率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应征税额=课税对象×税率,税率的高低,体现着征税的深度。
(1)比例税率:不论其数量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主要特点是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量的变动而变动。比例税率包括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差别比例税率四种。
(2)定额税率(固定税率):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以绝对金额表示的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和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四种。
(3)累进(退)税率:
①全额累进税率: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与之相应的税率计算税额。
②超额累进税率: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的税率计征,一定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总额由各个等级计算出的税额加总而成。
③累退税率:累退税率与累进税率相反。
二、税制要素的其他要素
1、纳税环节
国民收入与支出环流的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缴纳税款的期限。
3、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
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除税法列举的免税项目外,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税法规定有具体的减免条件和期限,到期将恢复征税。
4、违章处理
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
5、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一般来说,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却并不一致,如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利润在总公司汇总纳税。
三、税收分类
1、按课税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我国除了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外,还分出了资源税和行为税。
(1)流转税: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主要流转税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等。
(2)所得税: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所得税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3)财产税:以各种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财产税有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4)资源税:对开发和利用国家自然资源而取得级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资源税包括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对某些特定经济行为征税,有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按计量课税对象的标准不同,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如增值税、所得税。
(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和体积为计税依据,如消费税中的啤酒、汽油、柴油等。
3、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价内税:税款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如消费税。
(2)价外税:税款作为商品或劳务价格以外的附加。
增值税在零售以前各环节属于价外税,在零售环节采取价内税。
4、按税负能否转嫁,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不发生税负转嫁,如所得税、财产税。
(2)间接税:能将税负转嫁,如各种流转税。
5、按税收管理权限和使用权限,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2)地方税:契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流转税
一、流转税的主要特点
流转税亦称商品税,是指所有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
流转税类是我国主体税种,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左右。
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商品和非商品征收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
流转税的特点:
1、课征普遍,对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课税是最具普遍性的税收。
2、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交易额为计税依据。
流转税是一种不考虑纳税人经营能力和经营状况,而只考虑经营行为的税收,是对同一种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按照相同标准征的税收。
3、少数税种或税目实行定额税率外,流转税普遍实行比例税率,计算简单,便于征收管理。
二、增值税
1、增值税的含义、特点及优点
(1)含义:取得的增值额为课征对象。
(2)特点:
①不重复征收,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②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③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3)优点:
①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②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③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④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目前,增值税已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居各税种之首。
2、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性增值税:
内容: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款,课税对象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特点:生产型增值税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特征。
(2)收入型增值税:
内容: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中所含的税款,课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
特点:收入型增值税不含有重复税,是完全的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内容: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款,全部生产资料都不课税,课税对象只限于消费资料。
特点:消费型增值税是一种体现鼓励投资政策的增值税。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
(2)增值税纳税人
①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②为严格增值税征收管理,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A、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B、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赞找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1)增值税的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均按3%的征收率计征,但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5%计征。
(2)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了一般纳税人,目前有基本税率13%、9%、6%和0共四档税率。
①13%:销售或进口货物。
②9%:基础电信、不动产租赁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
③6%:提供增值税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以及现代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④0: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行为。
5、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采取扣税法,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扣税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消费税
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税。其目的是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平均税率一般较高,我国消费税是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1、征税范围:消费税采取列举征收办法,即只对列入征税目录的消费品征税,未列入的不征税。
2、纳税人:国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税目:我国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烟、酒、摩托车、小汽车、游艇、成品油、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共15类消费品。
4、税率:大多数应税消费品采用1%到56%的比例税率;啤酒、黄酒和成品油适用于定额税率;白酒、卷烟等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5、计税方法:对卷烟和白酒实行复合计税方法。
所得税
一、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所得税的特点:
1、税负相对比较公平
所得课税税额的多少直接取决于有无所得和所得多少。所得税类一般规定有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可以减轻或消除低收入者的负担。
2、所得税类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属于单环节征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3、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所得税能够自动适应经济发展周期变化,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
1、纳税人:为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规定减免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5、征收管理: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三、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制度。
1、纳税人
(1)纳税人及其分类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①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②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2)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为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
具体内容
①工资、薪金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第①至第④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第⑤至第⑨项所得,依照规定分别计算。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⑦财产租赁所得
⑧财产转让所得
⑨偶然所得
3、税率
项目
适用税率
①综合所得
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
②经营所得
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计算方法如下:
(1)综合所得:
①居民个人: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年度收入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收入额=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收入额=收入×(1—20%)×70%。
②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工作、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其他所得
①经营所得:以每一年的收入总额减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财产租赁所得: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扣除
①捐赠:捐赠额未超出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金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②专项扣除: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③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5、税收优惠
(1)免税项目
①省政府、国家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法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减税项目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征收管理
(1)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境外所得。
④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⑤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
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财产税
一、财产税的含义及其优缺点
1、财产税的含义和分类
(1)含义
在各国税收体系中,财产税一直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财产税的分类
主要有房产税和车船税。
2、财产税的优点
(1)符合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
(2)课税对象是财产价值,税源比较充分且相对稳定,不易受经济变动因素影响。
(3)财产税具有收入分配功能,征收财产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4)财产税属于直接税,不易转嫁,政府征收财产税增加了有产者的负担。
3、财产税的缺点
(1)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2)收入弹性大。
(3)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的形成可能带来障碍。
二、房产税
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的征税对象
(1)房产税的纳税人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
(2)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2、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屋,不包括农村。在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必须经省级政府批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3、税率
我国采用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4、计税依据
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5、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缴纳房产税。
②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3)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现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三、车船税
1、制定车船税的重要意义
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法和第一部地方税收的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2、车船税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者。
(2)计税依据:乘用车按排放量、客车按载客人数、摩托车按辆,其它车辆按整备质量,机动船舶按净吨位,游艇按艇身长度。
(3)税额:车辆具体按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规定,船舶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我国对乘用车征缴三种税,即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