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员工工资拆分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是很多公司惯用的薪酬制度,公司利用绩效制度,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通过对员工工资的调节,激励、促进员工实现公司目标,这在法律中当然是允许的。
众所周知,公司一方拥有绩效考核标准、评分的话语权,但是,如果公司肆意滥用这种话语权,把它当成随意克扣绩效工资的工具,那就很容易自食其果,造成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小陈在2017年3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陈的基本工资标准为27000元/月,绩效工资为8000元/月,绩效考核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按照考核评分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
入职后,小陈一直兢兢业业,表现良好,从未被扣过绩效工资,可是在2021年4月,公司突然以小陈2021年第一季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扣除了第一季度的全部绩效工资,共计24000元,小陈与公司沟通未果,便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辞职。
【仲裁诉求】
小陈辞职后申请仲裁,向公司主张两项权益,总计18万余元:
【庭审争议】
审理过程中,小陈和公司均认可绩效工资需经考核后发放,实施绩效考核的依据是《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方案里有考核流程、打分标准、绩效工资计算标准等。但对于绩效工资的数额存在争议。小陈主张自己工作上没有任何问题,同时结合以往绩效工资的发放情况来看,她应该全额获得第一季度的绩效工资。公司则说小陈第一季度的绩效考核不合格,不应该享受绩效工资,但未向法庭提交考核的相关材料。
【审理结果】
公司未能提供绩效考核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小陈绩效不达标的事实,审判机关支持了小陈的全部诉求,共计18万余元。
【律师评析】
通常,审判机关在审理绩效工资争议案件时,会着重于下列3点内容:
其中,员工需要对第1项“公司发放绩效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司则需要对第2、3项“员工是否有资格享受绩效工资及绩效工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对于公司存在发放绩效工资的事实,没有争议,主要是公司只是口头表达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却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小陈绩效不合格的结果客观属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延申阅读】
公司无故扣除员工绩效工资,不但无法达成降低用工成本或者劝退员工的目的,反而会造成克扣员工工资的事实,员工一旦以此为由辞职,公司除了要补发绩效工资,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