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金是几倍(民法典产品质量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超过实际损害赔偿的一种金钱赔偿。惩罚性赔偿设立目的即是通过对义务人施加惩罚,阻止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示他人。

法 典 条 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责任承担中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中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实 务 要 点

1. 由于惩罚性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一种特别赔偿,因而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民法典之前,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电子商务法等单行法中。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对惩罚性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侵权责任编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中亦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

2. 第1185条就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作了一般性规定。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为知识产权部门法继续细化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一般规则和上位支撑,也为各个知识产权部门法统一协调规定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避免条文冲突提供了基本遵循。依本条规定,知识产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过失”侵权行为不能适用本条。(2)须情节严重。明确情节严重这一要件,有利于防止惩罚性赔偿的惩罚过度或制度滥用,且与商标法的规定吻合,也为后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细化提供了依据,预留了空间。侵权手段恶劣、侵权时间长、多次侵权或经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后仍然侵权甚至以侵权为业;侵权人从事的侵害行为对权利人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与消极影响,可作为认定“严重”的参考。除上述两要件外,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还应符合知识产权侵权的一般要件。

3. 第1207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领域,若不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不利于促使行为人尽足够注意义务,进而防止缺陷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惩罚性赔偿不仅可惩罚不法行为,使不法行为人承担更重的责任,更大意义在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产生示范效应,震慑其他潜在的不法行为人。本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有侵害被侵权人的利益的意图,也包括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但是无视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仍然生产、销售。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是间接故意。适用本条,一般要求后果上须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且损害应该是实际发生的,而非具有危险性。但需注意,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则属例外。食品安全法第148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并未要求造成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即使未受到严重损害,也可以请求支付价款的10倍或损失3倍的惩罚性赔偿。

4. 第1232条规定的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中惩罚性赔偿。依据本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虽不影响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但会对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产生影响。(2)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换言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3)造成严重后果。这是为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而作出的限制。民法典第1185条知识产权侵权中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件,第1207条产品责任中规定“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条件,亦是如此。“严重后果”的程度,本条未明确。在环境私益侵权中,一般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需注意,财产损害虽并未被明确排除,但单纯财产损害一般不宜支持。且严重后果应为已实际发生的,而非一种风险。此外,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可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但一般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典 型 案 例

1.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3号)

案例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2.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民事纠纷5个典型案例》案例1)

案例要点: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民事纠纷5个典型案例》案例2)

案例要点:经营者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食品进行销售,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售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4.郑某与某儿童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民事纠纷5个典型案例》案例3)

案例要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魏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民事纠纷5个典型案例》案例4)

案例要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请求食品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江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民事纠纷5个典型案例》案例5)

案例要点: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提出免责抗辩的,对其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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