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实施条例是什么(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释)

我们常说的社保关系终止,无外乎就2种,一个是社保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另一个是自愿申请一次性清退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实际上,社保关系终止代表着失去了企业职工身份,什么情况?

社保

实际上,社保关系终止是社保人员的社保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未转入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实这样的规定,我们社保没交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选择性较大,遇到这样情况,9月起可按“这样”处理。

有条件的继续保留企业职工身份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有疑问,难道企业职工身份有什么特殊待遇吗?其实不然,归根结底是9月起企业职工丧葬抚恤金制度改革,即统一全国的遗属待遇政策,提高企业职工丧葬抚恤金标准,同时取消遗属补助政策。

社保缴费

实际上,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社保人员,多倾向于将社保关系转入农保或一次性清退社保个人账户,这样就等于丧失了企业职工身份,换句话说,3个月抚恤金和2个月丧葬费没有了。总之,有条件的继续保留企业职工身份,不吃亏。

举例说明:王某为江苏省企业职工,社保累计缴费年限4年,9月后死亡,2020年江苏省城镇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425.17元。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抚恤金,也就是3×4425.17=13275.51元;2个月丧葬费,也就是2×4425.17=8850.34元。合计丧葬抚恤金为22125.85元。如果王某在死亡前,将社保关系终止了,没有企业职工身份,等于领不到丧葬抚恤金为22125.85元。

有条件的继续缴满社保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满年限在5年以上的,且在2011年7月前交过社保的参保人员注意了,建议有条件的继续缴满15年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保卡

因此我们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7月之前交过社保的,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再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到男满65周岁、女职工满55周岁一次性补齐15年,其中注意2个细节,一个是2011年7月前交过社保的;另一个是顺延缴费5年后,在满足2个细节的基础上,加上有经济条件的,继续缴满15年,不光每月能领到养老金而且死亡后还能领到一笔职工丧葬抚恤金,非常划算的。

总之,9月起,社保人员注意,不建议社保关系终止,可按这样处理,最好能继续缴满15年社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最坏不想继续缴纳社保的,建议保留企业职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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