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阶段我国乡镇总体规划存在哪些问题
规划滞后,管理缺位
由于资金困难和体制不顺等原因长,多数乡政府所在地没有编制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基本上没有规划。有些乡即使编制了规划,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执法监督和刚性管理,使得规划成了“纸上画画”,已不具有其科学指导乡镇建设的作用。
整体规划不强
不少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不强,没有将乡镇建设看成一个整体,规划起点低、水平差、执行难。其主要表现有:乡镇数量盲目扩张,布局分散,规划管理不到位,缺乏详细建设规划,自发建设严重;有的乡镇规划滞后,基础设施建设不全,政府设施及公用设施配套不完善;“千房一面”的现象普遍,街景设计、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物的设计十分单调,品位不高;有的乡镇规划则过分超前,脱离实际,无法实现;乡镇规划缺乏理论指导和科学论证,先建设、后规划或边建设、边规划的现象较普遍。
基础设施差,安全隐患多
许多乡镇的建设水平低,功能不健全,建设华而不实,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如相应的水、电、路和环卫等配套设施,特别是缺少公共厕所、垃圾堆放场,乱扔垃圾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乡镇尚未安装自来水,吃水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很多乡镇以马路作市场,人车拥挤,交通阻塞严重;绝大多数的乡镇基础设施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生产、生活区混杂,道路狭窄,镇貌依旧;普遍缺少文化、娱乐、社交场所;还有些乡镇电力供应不正常。
土地资源浪费
由于规划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许多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很低。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偏高,耕地保护存在矛盾。远景设计院指出一些地区大而不当的别墅占地严重超标准。有些地区的小城镇仍有“圈地”及“占而不用”的现象。
规模大小不合理
有些乡镇规划盲目追求大、新、高、洋,实际上成了大城市的翻版,热衷于建设“标志性”建筑,大广场、宽马路、大草坪、豪华办公楼、景观房、欧化建筑席卷全国;有些小乡镇主街道规划成六车道甚至八车道,有的在目前镇区只有不到2万人的情况下按照15万~20万人作规划这种想象浪费了许多宝贵的耕地。与此相反,一些地区已建成的乡镇分布过分密集、规模过小,导致基础设施成本高、效率低,镇区规模难以扩大,中心城镇难以形成,影响了乡镇功能的健全和辐射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乡镇规模小,农民人均负担的行政人员多,严重地影响了乡镇的建设。
盲目规划,不重环境
乡镇企业污染治理能力远不及城市的企业,特别突出的是镇区的污水排放处理和垃圾清运处理设施不健全,多数乡镇没有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环境污染严重,削弱了乡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
一般的乡镇企业规模都较小,且缺乏产业化龙头,产品技术含量低,大多停留在初加工水平,这样既制约了乡镇企业的提升和发展,也导致了乡镇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料严重地污染了农田和空间,造成生态恶化。同时乡镇建设与农业发展的关系不够密切,同时又缺乏具有一定规模的二、三产业,特别是缺少具有地方优势的高附加值农产品加工业,更缺乏支柱产业支撑。另外,乡镇将过境的公路作为发展的依托,不利于城镇完整形态的形成和长远发展。
2.新《城乡规划法》有哪些不足及措施
城乡规划法有严重缺陷。
从《城市规划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进步,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却是严重的倒退。城市规划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综合计划即城市化计划,是表现为大型居民点的“城市”有序扩张和表现为散居状态的“乡村”逐步萎缩的计划,而不是“城规划”与“市规划”合并;“城乡规划”名为城乡统筹实为城乡分割,是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的谬误,是建立在城市错误认知和城市规划错误认知基础上的错误命题。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城市要扩张、乡村也要扩展,而国家的领土又是相对固定的,怎么可能实现城乡统筹呢?!“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这一规定是对“封建割据”有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至少应当提出如下要求:直辖市以外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服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的创意者错误地把城市设计甚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视为城市规划,与激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把“护士”当成“医生”如出一辙。 城乡规划法有严重缺陷,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巨大障碍,最突出的缺陷就是肯定和强化长期形成的把城市设计甚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视为城市规划的错误,并试图利用国家强制力来坚持和发扬这一错误。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前者表现为非经常性的行政工作、后者表现为经常性的行政工作,城市规划制定的主体当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设置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
的规定不谐调。编制“城乡规划”是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的行政作为呀!编制“城乡规划”是抽象行政行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详细规划是人民政府对城市土地进行规划整理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设置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显然是公权力的私向授受。将本应属于政府的权力错误地授予特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必然导致腐败。
有人高唱城乡规划法开创了“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其实“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最后一年就开始了。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虽然有立法技术上的不足(如将直辖市排除在“设市城市”之外),但为消除城乡分割是付出了努力的。
说城市规划变成了“城乡规划”、城市规划法变成了“城乡规划法”是“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的标志,一个彻头彻尾的瞎话!不要玩文字游戏,要认认真真干点儿实事,确实转变行政观念、端正行政态度、加强行政作为、提高行政质量和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