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12月,各项新政接踵而至,新个税实施正式登陆舞台。个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国家红利,应充分释放这一国家红利。现就专项附加扣除细则条款做如下总结交流。
一、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讲解及举例说明
1、赡养老人支出
举例说明:
Q1:我是独生子,父亲2019年10月28日满60岁,母亲58岁,什么时候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可以在2019年10月开始享受,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期限是指被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Q2:A和B的父母已满60岁。由于 A工资比较高,两人父母商量,A每月按500元扣除赡养老人支出,B每月按1500元扣除,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B每月扣除的额度超过1000元,故不可行。
Q3:赡养岳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么?
答:不能。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未提及配偶的父母,也就是说配偶的父母不在扣除范围内,只能由配偶(及其兄弟姐妹分摊)扣除。
2、子女教育支出
举例说明
Q1:子女年满3周岁,但未送去幼儿园上学,是否可以享受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扣除。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均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Q2:我的孩子在国外读高中,那这部分教育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孩子在境外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子女教育支出一样可以扣除。注意,在境外上学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Q3:孩子不同教育阶段的寒暑假培训学习费用能否扣除?因病休学呢?
答:孩子在接受不同教育阶段期间的教育支出是每年定额扣除的,与寒暑假是否接受培训学习无关;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可按照规定扣除。
3、住房*款利息支出
举例说明:
Q1:纳税人是否需要证明自己的房*是首套房*?
答:根据个税法的规定,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目前,我国首套房*认定信息较为健全,不需要纳税人自己提供太多额外证明。
Q2:小李2019年10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款期限25年,购买的住房符合首套*款利率要求,请问小王这25年的*款利息支出都可以抵扣吗?
答:不能。小王的住房*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同时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即20年),小王购买的商品房*款期限有25年,超过的5年,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抵扣。
Q3:一个家庭有2套住房,一套*款已结清,一套仍有*款未还完,是否可以享受住房*款利息扣除政策?
答:如果是夫妻间共有两套住房,那么只有首套住房*款利息支出在偿*期间可以扣除。如果是除了夫妻外的家庭成员,例如父亲和儿子各自的首套房,那么可以各自扣除,是否可以扣还取决于住房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说明
Q1: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Q2:我已经有一套自有住房了,*款期限 30 年,目前还在还款期。但我还没住进去,所以自己还是租房住,还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不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支出扣除的前提是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
Q3:我的租房合同一不小心找不到了,会不会影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应复印或补签一份合同,因为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5、大病医疗支出
举例说明
Q1:怎么样才算大病医疗支出啊?癌症这类的一次性花费几十万的?还是小感小冒,全年累计超过一定限额的也算?
答:不只是癌症这类的,只要当年在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实际负担的医药费用,每人分别累计超过15000元且低于80000元的部分就是可以扣除的大病支出。
Q2:小张家的小孩身体不太好,每年在他身上总要花不少钱,但是他没成年,这些医疗费怎么扣除呢?
答: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费部分在超过15000元部分后,超过15000元且低于规定限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Q3:小李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如果2019年生大病了,是不是可以算在小李的大病支出内抵扣啊?
答:不可以。只有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 15000 元且低于规定限额的部分才可以扣除。
6、继续教育支出
举例说明:
Q1:如何判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电工证可以扣除吗?这属于哪种继续教育?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 号)的标准来区分,属于技能人员资格的,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则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电工证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技能人员资格证书,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定额扣除。
Q2:小张从2019年9月份开始读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时间如何计算呢?
答:学历(学位)教育的时间为入学的当月至结束的当月。
Q3:小赵今年同时取得了中级会计职称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可以扣2个3600元吗?
答:不可以。若当年拿了多个证书也只能按3600元扣,若每年拿一个证则每年都能扣3600元。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操作指引
1、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来说,什么时候可以开始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呢?
(一)只要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
(1)自符合条件开始,就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2019年1月发放的工资即可以扣除,在2019年2月申报时享受)
(2)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二)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那么对于取得劳务报酬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开始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呢?
其他综合所得办理扣除的,比如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3、关于居民个人申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如果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重复享受,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办理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