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遇到过这种情况吗?小A 2020年在某建筑公司上班,该建筑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其他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候,他发现自己收入明细中该建筑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更严重的是因为这1万的收入,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建筑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建筑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所以,发生这样的事太无辜了。
就这个问题,首先先我们先理一理个税到底是在计提的时候申报呢,还是发放的时候申报?
第一种情况:发放的月份申报个税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举例,我公司2021年1月新入职一名员工,由于办理手续原因,1、2月份工资到3月份才实际发放,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申报的时候,任职受雇时间就是1月1日,并且在所属期1月份做零申报,所属期2月份做零申报,在实际发放的3月份(所属期)据实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第二种情况:计提的月份申报个税
这个很好理解,就是不管工资发没发,1月计提工资5000元,在2月申报1月份个税的时候就报的5000元,;2月工资5000元,3月报2月个税的时候报收入5000元。这样虽然3月累计收入都是10000元,但是这个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而且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类似收付实现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去不良影响。
结论: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就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是不合理的。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现在都要汇缴,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员工没收到这个钱,公司给员工申报了收入,就会出现文章开篇提到的问题,这种情况员工有权利申诉公司的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