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个税有专项附加扣除,忘记填写,现在还可以填写扣除吗?
可以。在2021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尤其是预缴环节不能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的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应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填报扣除。
在手机个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填好了信息之后,会出现以下两种“申报方式”供选择: 一是“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适用于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每月申报个税时享受扣除的;二是“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适用于选择次年的3月-6月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才享受扣除的。如选择有误,可修改“申报方式”。
2、企业支付自然人运费,是否需要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
自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后,企业支付个人运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应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3、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何来判断?
一是要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要有管理: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要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扩大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