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工资待遇,笔者分享过几篇文章。实操中,也会经常遇到患大病的劳动者休病假往往是以整月为单位的,那有HR小伙伴就疑惑:劳动者若休了一整月的病假,内含法定节假日,那么在计算病假工资的时候,是否该剔除法定节假日单独计算病假工资呢?还是不用额外计算法定节假日工资,直接按照整月病假工资来结算?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休假。这里关系到病假员工到手的工资待遇。劳动争议事无巨细,今天通过北京的一则案例,为大家分享关于全月病假遇到法定节假日的计算方式的观点之一。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入职北京A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至10月31日期间提交病休诊断证明,要求休病假。双方对于10月份的3天法节假日是否与病假天数分开单独核算产生分歧。
二、争议焦点
10月国庆节三天的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结算全勤的工资,还是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来结算?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王某某提交病假手续的天数,应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被告支付期间的病假工资,其中,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应支付正常工资。
四、法律分析与建议
1、国家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一文中有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笔者理解:这条规定只是说明医院在建议生病员工休息的天数里应该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但是并没有对这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提供充分的依据。
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另有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笔者理解:看似这条规定与国家层面的规定是冲突的,但是我认为这条规定反而给计算病假工资提供了依据来源,表明病假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要分开计算。但是这并不能要求医院给生病劳动者开具的“建议休息X天”的天数要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医院开具的休息天数就是自然日,常见“建议休息7日”或者“建议休息一个月”。所以与第一条国家层面的规定并不矛盾。
3、类似案件并不是很多,笔者并未找到充分的案源来为大家分享裁审口径。本案也只是北京的一则案例。并不能代表全北京甚至全中国的裁判口径。只是该案审判人员认为病假遇到法定节假日的时候要单独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可能个案中考虑到生病的劳动者,给与了适当的计算方式倾斜,也无可厚非。
4、从明文规定层面是没有巨细到这种规定,单从上海的通知来看,虽然明确了休息的天数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笔者也请教了部分仲裁老师,他们其中也有表示全月病假按照全月病假工资折算规定计算,并不需要额外将法定节假日单独拎出来计算工资。所以这里就彰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5、笔者个人也倾向于不用额外结算,这种全月病假的情况下,不需要将病假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分开单独核算。一方面病假期间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提供劳动,法律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已经是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还将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单独拎出来核算,对用人单位的压力可能有点大,虽然几天没有多少钱,生病员工也应该倾斜照顾,但是以此增加用人单位的压力,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另外,全月病假,生病员工并不会因为遇到法定节假日就“停止生病”,其仍然处于生病的状态,且申请病休在前。所以个人偏向这种情况下,不需要额外计算法定节假日工资。
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大。个案情况也是不尽相同,对待劳动争议永远不能一刀切的得出结论,还要结合案件事实做基本的分析和判断。最保守的做法肯定是分开单独核算,若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也算是对生病劳动者额外照顾,尽社会责任的体现。所以,不管是分开单独核算还是打包核算,建议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员工手册)中做详细的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亦可,这样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单位也有据可循。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大,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往期文章
1、医疗期与病假的区别
2、当试用期遇到长病假
3、休病假的天数谁说了算
4、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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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需要剔除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