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常见类型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目标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是为了补偿或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也称为损失保险。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并分别从原告和被告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损失
实际上,财产保险合同只能在签订时确定承保范围。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后,具体赔偿金额仍需综合鉴定。
(二)保险标的转让造成的赔偿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签订后转让的,可能会改变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
二、原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除身份证明材料外,原告还需准备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清单、双方确认的现场调查记录、损失清单、损失意见等材料。
三、被告能从什么角度进行抗辩
(一)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损失
被告可以辩称原告要求的部分或全部赔偿金额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目标的范围,也可以质疑未经被告确认的现场调查记录、损失清点表、损失意见等证据。
(二)保险标的转让造成的赔偿金额
被告可以辩称,保险标的的转让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损失的风险,而原告没有履行通知被告的义务。
被告还可以辩称,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标的买受人购买保险标的时支付的金额为赔偿上限。
四、司法裁判的观点
(一)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损失
对于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的证据,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虽然现场调查记录、损失清点表、损失意见等材料的第三方机构不是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但这些证据已由原告签字盖章确认,并由原告在审判中提供,原告也应承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材料。
此外,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损失。损失赔偿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赔偿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转让造成的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目标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目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规定的,当保险目标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与保险人未约定保险目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目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买受人购买保险目标后,继承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使购买价格低于保险目标的赔偿金额,超过购买价格的部分也是通过交易获得的合法利益,而不是通过保险事故获得的利益,也不构成不当得利。相反,保险人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而是主张按照买方支付的购买价格进行赔偿事实上,它不当地占有了买方通过合法交易获得的财产利益,不仅违反了合同,而且违反了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