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公式表示:滞纳金=未缴税款金额*0.05%*滞纳税款天数。
所以滞纳天数是包括非工作日的,特别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滞纳天数是从应从次年的6月1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
例如:某企业要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15万,在2020年忘记办理汇算清缴,税务局要求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该企业于2020年7月31日去办理,那么该企业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为150000*0.05%*(30+31)=4575元。即要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合计为150000+4575=154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