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差怎么计算公式(差额征税填增值税申报表)

在国家降税的大背景下,增值税的频繁调整对建筑行业承发包双方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何在税费调整政策执行与结算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是造价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剖析结算税率应如何调整。

增值税调税背景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而言益处颇多,例如:避免企业重复纳税、推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等。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在增值税发票中会列示价格和税额,即价税分离;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发票上仅列示总额,没有列示价格和税额分别是多少。增值税核心理念是只对新增的价值部分进行征税,这也是税收链条能够传递的关键。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率税率为11%。2018 年 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由11%下调为10%。2019 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10%下调为9%。

对工程造价行业的影响

增税税率的频繁变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阶段、进度款支付阶段、结算办理阶段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在预算及承发包阶段,商务谈判的核心应当是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政策变动的风险分担,表面降低了施工方承担的税赋,最终负担税赋的其实是项目建设单位。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有工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的特点,在施工期经历几次增值税调整的情况难以避免。

因增值税属于价内税,行业增值税的调整往往同时伴随相关建筑材料税率的调整,工程造价结算过程中,除了要调整工程取费表中的相关税率外,还要按照文件对材料税金进行调整。

结算计价时税金该如何调整

目前结算时税金调整没有明确统一的做法,不同的调税方法既影响工程造价,又影响结算操作的方便性。下文列举了丽水、南通、杭州三地造价管理部分关于结算时税金调整的指导意见:

浙江丽水丽建价<2018>10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调整为16%。为了进一步明确一般计税法下在建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税率,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具体操作提出以下处理指导意见: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5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率按10%计算工程造价,另补计增值税率为11%的增值税=增值税率11%开票累计总额/11%*1%。工程结算时,须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增值税率为11%开票累计总额凭证依据。

3、一般计税法计税的工程项目,不考虑材料税率调整对结算时增值税的影响,价格调整时统一以除税价进入结算。

4、简易计税法计价的工程项目按现行计价规定执行。

5、本意见适用于2018年5月1日之前已经招投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本意见发布之前发承包双方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结算计价已有协议约定的,按其原约定执行。

浙江南通通建价[2018]2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市建设工程办理工程结算计价时,有关增值税计价按如下办法执行:

1、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执行固定价格合同或可调价格合同,如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不予调整价款的,其工程结算中的税金税率是否调整执行其合同约定。

2、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执行固定价格合同或可调价格合同,如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价款的,其工程结算中的税金税率调整办法如下:

(1) 2018年5月1日起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如2018年5月1日前未缴纳过增值税,在工程结算中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2) 2018年5月1日起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如2018年5月1日前已缴纳过增值税,在工程结算中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工程价款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A×(1+11%)+B×(1+10%)。其中:A: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中的税前工程价款;B:2018年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前工程价款。

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9]193号)等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服务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调整为13%。由于国家近年来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对增值税税率有多次下调,为了进一步明确一般计税法下在建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税率计取,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具体操作作如下补充意见: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9%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参照我办2018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造价办[2018]42号)的处理办法,对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和计补差额。即:结算时按项目竣工当时颁布的最新税率S0计算工程造价,另计补相应增值税=增值税率S1开票累计总额/S1×(S1-SO)+增值税率S2开票累计总额/S2×(S2-SO)+……+增值税率Sn开票累计总额/Sn×(Sn-SO)(以此类推)。

S0—工程竣工时国家所颁布的建筑行业最新税率;

S1—工程招标时(或签订合同时)国家颁布的建筑行业税率;

S2…Sn—工程施工期间国家陆续颁布调整的建筑行业相应税率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各项增值税率开票总额依据。

[例]:某工程于2017年8月完成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造价6000万元(增值税率11%),2018年4月30前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万元,增值税率11%开票累计总额99.1万元,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增值税率10%开票累计总额181.82万元,工程于2019年5月竣工。工程结算时造价先按9%增值税率计算,假设其工程造价为7000万元,计补税额差价后最终工程造价=7000+99.1/11%×2%+181.82/10%×1%=7036.2万元。

3、一般计税法计税的项目,不考虑材料税率调整对结算时增值税的影响,价格调整时统一以除税价进入结算。

4、本通知适用于2019年4月1日之前已经招投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本通知发布之前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计价已有约定的建设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总结三地关于结算时税金调整的指导意见,都未考虑材料税率调整对结算时增值税的影响,其思路都是根据计价软件结果另行调整税差。这类调税办法的优点是结算时操作简单可行,不需根据税率调整人为划分工程节点进行调税,其不足是未考虑材料进项税额的变动。如约定结算时材料进项税税率按投标期或合同签订期执行,当购置材料时进项税税率相对投标期或合同签订期降低,施工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由此产生的增值税差额需由施工方承担,反之,增值税差额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根据文件调研和比对,提供一种容易操作的结算调税方法供大家参考,即:

对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和计补差额,即结算工程造价=按项目工程招标时(或签订合同时)国家颁布的建筑行业税率S0计算工程造价A(计价软件不调税造价)-增值税税差B(公式附后):

工程实际造价=A-B

S0—工程招标时(或签订合同时)国家颁布的建筑行业税率,按S0已支付的工程款含税造价A0

S1…Sn-1……Sn—工程施工期间国家陆续颁布调整的建筑行业相应税率,其中Sn代表结算定案时税率,按S1…Sn-1Sn已支付的工程款含税造价为A1…An-1……An。

[例]:某工程于2017年8月完成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造价6000万元(增值税率11%),2018年4月30前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万元,增值税率11%开票累计总额99.1万元,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增值税率10%开票累计总额181.82万元,工程于2019年5月竣工。工程结算时造价先按11%增值税率计算,假设其按招标并签订合同期增值税税率11%结算工程造价为7000万元。

方法一:实际工程造价法

11%时,1000万元10%时,2000万元

9%时:

[7000/(1+11%)-1000/(1+11%)-2000/(1+10%)]*(1+9%)=3910.07万元

实际工程造价:1000+2000+3910.07=6910.07万元

方法二:税差计算法

调税前工程造价:7000万元(计价软件算出造价)计算税差:89.93万元(公式附后)

实际工程造价:7000-89.93=6910.07万元

结算具体操作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各项增值税率开票总额台帐(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正反面(建设单位盖章)等证明材料作为调税依据。

结语

结算时增值税税率调整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为保障建筑业承发包活动相对公平,从源头进行合约规划是是项目运行的重要保障。建筑承发包市场主体众多,形态多样,各企业的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面对“营改增”的重大变化,特别是税率的调整往往不知所措,也给造价人带来了很大困惑。工程结算过程中,在招投标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提前通过合同约定结算税金调整方式(未约定的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避免计价软件中过多划分节点导致合并出错,提高结算效率,兼顾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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