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本周开始,剑客将集中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和探讨,敬请关注。
今天推出第一篇——
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
说起这些现象,大家第一时间会想到谁?
可能更多的会认为这事情会发生在退役士兵身上。
但是如果我说军转干部身上也有,你信吗?
剑客转业的时候,有两个战友被安置到某单位工作。
可是当这两个战友拿着介绍信到单位报到的时候,却被告知他们的专业和单位要求不符,建议他们到专业相同的单位报到,这个单位不想接收他们。
面对单位的态度,这两个战友有些无奈和无助。
毕竟主动权在人家哪里,自己又能怎么样?
于是,当我们已经报到上班,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时,他们两个依然还在外面“游荡”……
一个战友为此找到了当地的军转办,说希望他们可以为自己做主,要硬气起来。但是工作人员有些无奈:不是不想这样做,只是缺乏法律依据。
毕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没有赋予他们的执法权,所以这个事情还得去协商沟通,“如果能像退役士兵那样赋予我们执法权,或许我们处理起来会底气更足更顺畅一些!”
剑客当时就查了相关资料。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不知道大家看了这个规定之后有什么感想?
剑客认为缺乏力度、硬度,也缺乏可操作性。
一方面,监督检查的权限属于当地党委、政府,作为退役军人安置的主管部门,却没有赋予这个权利。
这样即使出现了相关问题,也只能通过党委、政府去监督检查,程序多时间长效果也不好;
另一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到底有哪些没有说,这样具体执行起来就比较麻烦,操作性差;
还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是安置接收的单位,但是处罚的内容,却仅仅限于部门和单位,对于企业如果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置则没有明确;
最后,力度实在有限,只是暂缓办理,没有实质性影响。
而且这样的处置,还是要通过其他部门实现的。
虽然军转干部的安置接收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是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责任划分,显然是无法和退役安置的要求相匹配的,也不能有效避免和纠正相关问题。
怎么办?很多战友建议将退役军人的行政执法权,由退役士兵延伸到包括军转干部在内的所有退役军人。
也就是不管你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是什么身份,都需要严格无条件执行。如果不执行,都将会受到监督检查乃至处罚。
这样的建议,可能实现吗?还真的有了!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军人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专项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一些战友会说,这有啥新鲜的,之前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但是仔细对比,其实你能发现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多不同点的。
一、范围扩大。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比,《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对于接收安置单位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由退役士兵拓展到全体退役军人,包括军转干部。
也就是说,未来条例实施后,如果有单位对于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推三阻四、设置障碍等,退役军人安置部门将行使执法权,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二、内容增多。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相比,接收安置单位违法违规的情形更加具体细化。不仅是数量的增多,由之前的三项变成了现在的七项。而且在针对性、切合度等方面也有提高,简单明了具有可操作性。
三、程序简单。比如军转安置的处罚,之前军转办是没有执法权、处罚权的,需要通过安置领导小组才能实现。现在将这个权利赋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然执行起来更加简便,程序更加流畅,能够有效提升监督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四、更有威慑力。比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里,对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是没有处罚内容的,但是新的条例明确一并可以处罚;取消了通报批评这个内容,将对企业的罚款标准由“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变成了“上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力度更大,更有威慑力。
五、留有完善空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的违规行为只有3项,很具体但是限制死了。
而新的条例的第七条给以后的完善修改留下了空间,也让面对新增情形的执法提供了依据。
剑客认为,条例无法兼顾未来新的情形出现,但是预留空间的做法让执行落实更科学也更符合实际。
所以剑客认为,这个内容虽然不多,但却是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修改,一方面是对这些年安置接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梳理总结,是对问题的正视不回避;
另一方面,是更好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决心,列出来就必然会执行落实;
最后,也是更好开展服务保障,接触现役军人担忧的具体举措。
当军人的“后路”畅通无阻没有“路障”的时候,军人服役起来才会更加安心。
最后,衷心希望这个条款永远也用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