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经营许可期限 实行巡游出租车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酒泉市出租车管理新规出台
记者从酒泉市运管局了解到,近日,酒泉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酒泉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运价、出租车承租费等在法规层面加以约束。
根据《办法》,今后,酒泉市将充分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出租汽车管理服务水平;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长期、动态的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每年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积分制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的依据。
《办法》明确提出,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缩短经营许可期限,每4年为一个许可周期;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每4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并向社会公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押金和承租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收取押金和承租费要向驾驶员出具与收费金额相一致的票据凭证,所有收费做到公正合法。
据了解,酒泉市目前有出租车公司18家,出租车2745辆,从业人员3624人,其中,巡游出租车公司17家2742辆(新能源车60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1家。《实施意见》和《办法》出台后,进一步对18家出租车公司车辆经营权的经营许可期限、配置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限制押金和承租费,保护3624名出租车驾驶员的利益。制度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酒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出租车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全市出租车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酒泉市巡游出租车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肃州区为主的“两权归企、承租经营”模式,约占总量的30%,由驾驶员与公司签订合同进行承租经营,依合同约定按月缴纳承租费,承租费每车每月在2800元至3300元不等;一种是以其他县市为主的挂靠经营模式,约占总量的70%,由出租车公司向驾驶员每车每年收取300元至2200元不等的服务管理费。出租车运价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确定,其中:肃州区、金塔县起步价为6元/2公里,其他县市为5元/2公里。目前,全市出租车运营情况总体比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