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全文协议书怎么写(劳动合同范本模板)

甲方(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甲方已向乙方如实告知涉及劳动合同的有关情况基础上,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

第1条 合同的前提条件

1.1 甲、乙为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1.2 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合法用工主体,具有用工资格。

1.3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劳动合同签订之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亦非在有关竞业限制期限内,且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生效和履行的事宜。

该条意在证明公司对此类员工的招用并无主观故意,以此避免员工因与原用人单位尚存劳动关系而致公司非法用工。

1.4 乙方保证受聘于甲方后,从事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均不会侵犯此前曾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违反,乙方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同上,意在避免涉及员工同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第2条 合同期限

2.1 甲、乙双方就合同期限选择以下 类劳动合同。

A. 有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 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履行,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履行,至

工作完成时止,并以 为该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应该予以充分的注意。

2.2 本合同试用期结束前,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转正事宜;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有关录用条件的或具有本合同第10.2.5条规定的情形时,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即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时间与实际用工之日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单位应该注意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的问题,特别是起止时间的问题。

2.3 本合同期满,且不具有法定续签情形的,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2.4 如本合同签订的起始日期与实际用工之日不一致,则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期与试用期期限亦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操作中应尽量避免合同起始日与实际用工日分离的情形,如出现,建议另行补充书面约定。

第3条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3.1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在 部门从事 工作。乙方应履行本岗位的工作职责(见附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建议将岗位说明书/岗位责任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收。

3.2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 。随着甲方经营范围的扩大,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委派乙方至其他城市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其变更需要协商一致。

3.3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因素,可依法合理变更本条中规定的乙方工作部门、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公司对员工进行岗位及工作地点调动,应当符合两方面要求:一正在劳动合同内进行调动权的约定,如本款;二是在实际调动时举证该调动行为具有充分合理性。对充分合理性的考察,应注意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报复或排挤等,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岗位调动与考核制度挂钩,以此作为充分合理性的依据。

第4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也要按300%支付加班费。

4.1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制定或变更。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包括午餐及休息时间。

4.2 甲方可根据部分岗位特征、业务状况,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所在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自动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3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将依法支付乙方超时工作的劳动报酬,或给予调休。

加班须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加班申请手续。

4.4 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加班报酬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4.5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婚假、丧假等假期。

第5条 劳动报酬

5.1 乙方正常出勤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后,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甲方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乙方工资收入=岗位工资+奖金+津贴。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实际技术业务水平,确定乙方的月岗位工资收入标准为人民币 元;乙方奖金与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出勤率等实绩挂钩;津贴按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及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请公司注意。

5.2 甲方发薪期为次/当月 日至 日。甲方有合理解释迟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属于拖欠乙方工资。工资支付方式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因《劳动合同法》强调了拖欠工资的罚则,故建议将发薪日设置为一个合理的区间。

5.3 本条第一款所列乙方收入为税前收入,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4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乙方的业务能力、绩效情况、岗位、地点变化等对乙方的劳动报酬进行合理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决定。

公司根据调岗、调整工作地点相应做出的调薪决定在劳动合同做出约定的同时,仍然需举证其合理性。如岗位调整带动的该岗位津贴的取消等。

5.5 奖金、津贴根据甲方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制定、修改、完善或废止奖金、津贴制度。

第6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6.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 省(区/市)有关规定,按比例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也应当按比例缴纳其应承担的部分,并由甲方在工资内代为扣除。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都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或当时完成递交,特殊情形公司掌握允许其在入职后一段时期内提交,但要求其:1.提交保证书,保证若干日内递交;2.将前述手续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约定,如未能及时补交则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但需要提醒公司注意,特殊情形下存在以下风险,即宽允期内一旦该员工发生工伤,公司仍将承担工伤责任,且额外承担原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

6.2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待遇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6.3 乙方因工负伤及女职工孕期、产假和哺乳假等待遇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6.4 甲方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向乙方支付或调整其他补贴及福利费用。具体标准由甲方制定。

6.5 培训员工、鼓励个人发展是甲方的政策之一,甲方会有计划地为乙方提供职业培训。除各种内部培训活动外,甲方也鼓励乙方自己参加一些外部的培训活动或课程。

如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则双方约定服务期至少为 个月。在服务期内,如乙方提出辞职或因过失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违约金=(应服务月数﹣已服务月数)/应服务月数×培训费总额

如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的,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为准。

此处对服务期进行约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出资培训,但却没有签订培训协议的情况(如员工不愿签订或漏签)。如果另行签订了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则以签订的培训协议或服务期协议为准。建议公司对参加培训的员工应尽量签订培训协议。

6.6 甲方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等相应调整乙方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7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护

对于人职前可能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建议在人职前进行职业病体检。

7.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确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7.2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7.3 甲方将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

第8条 劳动纪律

本条意在警示员工及时阅读规章制度,但并不能排除公司的公示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遵循民主原则,制定员工手册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甲方依据前述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纪律的日常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前述制度,否则甲方可根据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8.2 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及时予以公示。甲方要求乙方认真阅读相关内容,以保证及时了解掌握甲方的各项信息。如乙方因不在公司而无法阅览,甲方要求乙方在返回公司出勤后的一周之内及时进行阅览。如出现因乙方未能及时阅览上述信息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8.3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可以对其员工手册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者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如果原规章制度与甲方新的制度不一致,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新的规章制度执行。

8.4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财物,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均须归还甲方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电脑、软件、光盘、技术文档等。如乙方因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甲方财物,应予以赔偿。

8.5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8.6 乙方因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致甲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9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归属

劳动合同中设置的保密条款对于全体员工适用,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建议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9.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必然会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前述事项均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权利,乙方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

9.2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任何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非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员工)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9.3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9.4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完成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著作权等,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应属于乙方的身份性权利除外)。

9.5 乙方保证,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不得利用前述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除履行职务外,乙方承诺其在职期间及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保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9.6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将所有机密信息和资料及其复印件返还给甲方,并向甲方保证本人不再有任何使用该资料和信息的权利,并申明已将该资料和信息的所有原件及复印件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发现乙方未及时归还前述资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7 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非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职责和义务而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给第三方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0.1 劳动合同的变更

10.1.1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10.1.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0.1.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10.1.4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职务所做的调整,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变更合同或协议,且乙方自到岗后一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该调整。

10.2 劳动合同的解除

10.2.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2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辞职书呈交主管或人事部门,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最后工作日期。乙方在试用期内辞职的,须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此处涉及辞职流程,请单位确定辞职书呈交的部门,配合离职流程适用。

10.2.3 甲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中不做具体阐述。

10.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0.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依法办理退工手续: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的;

6)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致本合同无效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决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10.2.4条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因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5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10.6 在最后工作日前,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并配合所在部门及其他部门办理

完所有的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归还所有代表公司员工身份的证明文件,如工作证、介绍信函、员工信息卡等;

2)归还所有公司文件、资料、记录、设备、工具、文具、通信设备等;

3)归还更衣箱、工具箱以及员工保管的所有公司的钥匙;

4)向继任者或公司指派的其他同事交代清楚所有工作;

5)与财务部门结算所有应付款项、应收款项;

6) ;

7)其他根据公司规定必须移交的物品。

办理工作交接的程序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完毕,由甲方在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11条 违约及赔偿责任

11.1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乙方接受由甲方提供出资的培训,或者约定竞业限制的,依照双方约定办理。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乙方还应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11.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1.3 乙方侵占甲方财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相应财物,并赔偿甲方损失。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获得甲方利益的,乙方应将所获不当得利返还甲方。

第12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如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变更,应以新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2.3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4 释义:

本合同中所称“法律”“法规”“规章”,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甲方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合同中所称第三方,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除甲方、乙方之外的第三方。

12.5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确认: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在3日内及时告知甲方。如乙方就以上事项变更事宜,没有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依此信赖送达法律文书,将视为已经送达。

2.乙方在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详细阅看,对合同内容予以全面理解,并已知晓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其他附件一起,与劳动合同同等有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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