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在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居民医疗待遇保障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在校期间连续参保的,居民医疗待遇保障期顺延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
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及时缴费的居民,自补缴之日起三个月后进入待遇保障期。
咨询:居民医保待遇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复: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保障、门诊慢病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生育医疗保障、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障以及大病保险补偿保障。
支付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咨询:居民住院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复: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1)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3%支付(开展中医治疗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住院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2)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8%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自然年度),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每次均按100元执行。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