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2年1月张某某入职常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21年4月公司因厂房租借期满,向员工发布了通知,自5月2日公司将搬往新地址,员工将在新地址上班。
▼公司考虑到搬迁至新址经营给各员工带来工作、生活上的不便,公司给予相应的便利,到公司新址上班,原工作岗位不变,补贴每位员工每月交通费人民币180元,为每位员工购买意外保险一份,提供带空调卫生设施全套齐全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住宿,在公司新址工作满3个月的,公司给予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贴,办理到公司新址上班书面确认手续的员工,当日由公司额外支付一次性补贴2000元。
▼张某某对公司搬迁要求到新址上班,她不予接受,2021年4月28日向公司发出辞职《通知书》,以公司跨区搬迁导致劳动地点变更,对工作及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公司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张某某主动辞职,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于是张某某在仲裁裁决后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代通知金6371.33元、经济补偿金60527.64元(6371.33元/月×9.5个月)、年休假工资4365.06元(6329.33元÷21.75天×5天×3倍)。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该向张某某支付代通知金6371.33元及经济补偿金60527.64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因所租用厂房到期而整体搬迁,搬迁后的新厂房距原址约十二公里,公司搬迁给员工生活及上下班工作确实带来一定不便利,公司给予交通补贴、购买意外保险、提供免费住宿,搬迁后工作满3个月即给予一个月工资补贴等,为员工提供了多种补贴补偿,公司搬迁并未给员工增加其他明显困难或损失。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对公司负有服从管理的特定义务和责任。公司搬迁具有客观必要性,所提供的承诺也具有合理性,张某某称公司未征询其意见、逼迫其辞职,并无证据证实。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对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支持。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苏06民终5796号
★实务分析★
第一,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去新厂上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补偿?
用人单位由于不同原因,对原址经营需要变更,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当然用人单位在实施经营自主权时,也需要第劳动者的权利给予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地点,属于强制性规定之一,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应该如何理解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确定,单位搬迁导致员工的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像搬迁后新旧工作地点遥远,譬如有的跨省市,相距几百公里等,这样情况下员工单位搬迁工作地点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由于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致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像前述案例中的搬迁相距只有十多公里,且用人单位给予补偿补贴,这样近距离的搬迁,虽然给员工继续工作在生活上带来了不便,但是实务中难以被认定为工作地点变更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员工向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就难以实现。
第二,单位搬迁,离职时单位是否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几点建议很重要辞职时务必要认真综合考量
实践中我们有可能通过免费咨询,或者网络搜索获取了这样的常识,单位搬迁工作地不在原先的地方,自己不去上班就有赔偿,这样认识正确吗?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对于在离职时,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几点建议务必要记住:
① 如果单位在准备搬迁时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与员工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样情况下,单位应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才算合法解除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如果单位搬迁后,单位未采用提供上下班班车接送、提供交通补贴、缩短工作时间等应对措施,一般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劳动条件,这种情形员工单方提出离职单位是无需支付补偿金。就像前述案例中的张某某,官司打到中级法院,都没有得到支持。
③单位搬迁新的经营地址,通常还在原来的城市内,员工离职时是否一定能拿到经济补偿金,这不仅仅要看你们双方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怎么样的约定、以及搬迁后单位是提供了哪些条件等具体情况,再结合双方证据,以及当地城市是否有相应的地方性规定和所在地法院判决规则来确定。
④单位搬迁导致上班地点的变化,如果员工自己因单方原因主动辞职的,或者自作主张拒绝上班的实务中被判为旷工被解雇,这样情况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