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的规定是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公休假规定)

今天是大部分人上班的日子,春节假期已经过完,下个假期可能很多人已在期待,或作为安慰自己心灵的理由,其实对于我这样的工作者,生活的一切都需要依靠自己解决的人来说,假期的意义不大,假期意味着没法去国家相关机构办事,那自己就利用假期把平日里没有时间研读的法知,好好消化学习一下,所以假期里每天没有特别安排的话,我都安排两小时的学法的时间,把与刚刚实施的《民法典》有关的最近最高法一口气发布的多项司法解释好好学习了一下,法律这个行业真是不能丢掉学习,法律近些年修改较多,律师的学习任务很重呀!真是需要活到老学到老呀,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于公休假有关的法规,希望对刚刚修完假的您有用哦。

公休假是如何规定休假天数的?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和公共假日”。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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