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假货赔偿标准(淘宝售卖假货的法律处罚条例)

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市民肖先生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一条商品描述为“正品古驰GUCCI”的皮带,消费金额为817.7元。收到货后,肖先生发现皮带有明显刮痕,在与客服沟通后,客服拒不承认售卖的商品存在问题。肖先生只得委托检验认证机构鉴定。经鉴定,证实该皮带为假冒商品。

肖先生与商家及该网络交易平台多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817.7元并按原价三倍赔偿2453.1元,同时要求该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肖先生从商家处购买皮带,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向肖某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商品。本案中,商家在商品名称上使用了“正品”字样,使肖先生有理由相信其为正品,但根据肖先生提供的检验证书,可认定其为假冒商品,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信息造成肖先生作出购买行为,应认定为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法院判决肖先生主张的退还货款和三倍赔偿的诉请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肖先生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家出售的商品,而网络交易平台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该网络交易平台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审查了商家的营业执照等材料,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同时,该网络交易平台亦向肖先生提供了商家注册时提供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配合肖先生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故肖先生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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