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男子在鱼塘钓鱼时,被鱼塘上面的高压线电击身亡。事发后,家属告上法院,索赔74万。
(案例来源:辽宁锦州法院)
25岁男子张某,与其他年轻人的爱好,有一点不一样,他酷爱钓鱼,也是他唯一的爱好,平时只要一有空,就会带上工具到鱼塘钓鱼。
去年8月4日上午,张某准备扔鱼杆到鱼塘时,因用力过猛,鱼线不小心触碰到上空的330万伏高压线,被电压击中后,张某当场死亡。
事后张某父母认为,事发地高压线没有设立警示牌,也没设专人制止钓鱼,才导致张某
被高压线电死的,高压线所属的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父母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4万元。
在法庭上,电力公司辩解说,事发地点的高压线设立已久,张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高压线底下钓鱼的危险性,而其却仍然为之,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因此张某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依据《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应当有足够的认知、判断能力。
本案中,25岁的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应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若因为其自身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其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经营者不用承担责任;因被侵权人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电力公司不能举证其身并无过错,根据举证原则,因电力公司不能举证,其需为此承担不能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因此电力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自身承担90%的责任,电力公司承担10%(赔偿7.4万元)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张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