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经营一家建筑公司,但长期拖欠农民工大维工资,大维多次讨要无果后,将公司诉至县劳动局,请求县劳动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回工资。经县劳动局核实后作出了《处理决定书》,要求孙某公司支付工资,并加付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
孙某公司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更没有履行处理决定,将工资发给孙某。
那么,大维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继续讨要工资?
答:
孙某大致可以继续采取两种方式讨要工资
一是直接将大维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宣判后,由法院执行局进行执行,拿回自己的工资。
二是由县劳动局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非诉执行案件一般为书面方式审查,审查期限为7天,如果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此时的审查期为30日。”
综上所诉,此种情况,采取第二种方式较为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