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深圳市计划生育政策)

广东计生政策再次迎来重大调整!12 月 1 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父母每年新增10 天育儿假

《条例》简化再生育管理,明确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条例》删除了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根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 98 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 80 日奖励假,总计 178 日,男方享受 15 日的陪产假。同时,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 3 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 10 日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 60 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 5 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 15 日的护理假。

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负担

《条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条例》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同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今后,托育将更加方便。《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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