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法没有施行之前,企业或者个体户营业执照不年报,仅仅是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处罚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该法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第七十五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市场主体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各位从事经营的老板们,你们的营业执照一定按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