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七八十年代就已经参加工作的人来说,当时是没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也没有缴费年限这一说法。因此,大家在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上要远远小于之后参加工作的其他人。
后来,我国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虽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增长伴随着的是退休后养老金的增加,不过因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可以被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而产生的争议也不少。
例如,一些当时的临时工、被除名、自动离职等人员,就无法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而对于同时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当时不得已辞职被批准的员工来说,连续工龄的计算则阻碍甚少。
那么,自动离职和辞职的区别在哪?为何视同缴费没有这些人的事?
为何七八十年代自动离职的人不能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因此,对于很多老一辈的人来说,连续工龄就成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关键。
在许多地方的政策中,针对主动申请辞职并得到批准的富余员工,辞职前的工龄是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即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而未经批准自动离职的人员就有所不同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就有这样一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因此,各地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多认定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人社局对此也是不予认定。
这里就不得不提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差别了,这也是造成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能不能被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争议所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想要离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得到批复之类的。
而自动离职的性质就有所不同了,自动离职意味着擅自离职,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有可能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自动离职人员支付违约产生的损失补偿费用的。
另外,能被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对此也是有所要求的,必须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确立前,成为合同制工人时的连续工龄才行。
补充说明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以说不仅关乎着老一辈人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甚至还关乎到一部分人能否尽早地领取到养老保险待遇。
而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由参保所在地的人社局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认定的。
经过认定的年限,才可以被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