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即国家、集体所有的住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居民通过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获得承租地位,按约缴纳租金,并获得房屋的使用权。
不同于产权房屋有着清晰明确的产权权利人,公房一般仅在公房租赁凭证上登记房屋承租人,而房屋的实际使用、管理、收益人却可能另有其人。及至公有房屋被政府征收,该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往往会引起家庭内部较大的争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因此,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归于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而并非由房屋承租人一人独占。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则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法律概念,虽有各类法律指导性文件予以规范,但还是难以对应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具体情况及家庭结构。同时,法律实务中还经常会遇到承租人已经离世、承租人变更程序存在瑕疵、户籍不在册但实际居住等特殊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正因上述原因,在遇到房屋动迁征收时,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户内分配极易产生争议,进而引发家庭内部矛盾。
就本市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户内分配的一些原则性法律问题,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