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作为公众重要的出行方式,其退票手续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周世虹再次关注铁路退票费的问题。2020年两会期间,他就曾提交过关于高铁票价和退改签费用相关的提案。
按照现行规定,火车票退票实行梯次方案,开车前8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退票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注:疫情之前免收退票费的时间是开车前15天以上)。
周世虹认为,这一退票规定并不合理,在科学性、公开性、透明性上均存疑。他在近几年的调研中发现,退票费是以运杂费的名义收取的,但其标准此前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并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听证。
从法律的角度看,当乘客买票后,实际上就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解除合同,退票费应当为违约金,或者经济损失赔偿费用。
周世虹认为,如果作为运杂费,则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金额远高于成本;如果作为违约金或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又与法理相悖,缺乏损失计算依据。
“而且在现实中,铁路企业作为合同相对人,违约、单方终止或解除运输合同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客运中只需要同意退票和改签。”周世虹认为,这违反了公平和平等原则。
周世虹建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和有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调整收费标准。
相对于铁路领域,民航的退票费更高,有时甚至超过50%。许多乘客对这一问题抱怨颇多,一些消费者诉诸法律,要求航空公司降低退票费。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裁判文书网2021年12月发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纪春玲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纪春玲在退订国航机票时,被收取了90%的退票费。
法院认可退票费这一规定,认为双方订立了有效的运输合同,退票费的法律性质为解除合同违约金。机票具有时效性和易逝性的特点,旅客退票将导致航空承运人产生再次销售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并承担空座的风险,并且该风险随旅客退票时间与起飞时间的缩短而增大。
但裁判文书也写道,很难精确求得单个旅客退票给航空承运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金额。法院通过对比其他航空公司规定,认为国航90%的退票费过高,最终确定退票费比例为40%,退还了消费者50%的费用。
另有一份2021年3月的裁判文书显示,一名消费者在退订西部航空机票时,被收取了80%的退票费,最后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只能收取10%的退票费,理由是西部航空未采取合理方式告知消费者85%的退票手续费,该条款不应作为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