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概况: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5工程承包方式:
1.6工期 日历天;
预定为: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 7合同价款
1.7.1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
工程总价包死,如单价包死结算总价超过合同价款时须签订补充协议。
1.7.2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 施工图纸设计
2.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2.1.1甲方自行设计图纸,施工前会同乙方、监理方对图纸进行会审,施工交底。
2.1.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2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2.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2.4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 甲方工作
3.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3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四条 乙方工作
4.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4.2严格执行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 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2) 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3) 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4.3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用,材料管理以及仓库及食宿费用。
4.4装修完毕后,乙方应负责施工现场清理及初次保洁。
第五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发出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进行施工,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
工程变更在工程实施变更前7天内,由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具体如下:
1、设计变更需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其中发包人甲方用章仅指“技术专用章”,其他印章并不具有变更确认效力)。
2、其他变更需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其中甲方用章仅指“技术专用章”,其他印章并不具有变更确认效力)。
3、工程变更中涉及经济部分必须以甲方预算部门确定为准。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工程洽商单份、单项、单部位、单子目工程量增减2000元以内不做变更。
第六条 材料供应
6.1按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6.1.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运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6.1.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6.1.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6.1.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持异议方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6.1.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对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 质量标准
8.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8.2装饰装修工程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材料要求执行。
第九条 工程验收
9.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9.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9.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9.4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9.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其他详见附件保修协议)。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0.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付款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10.2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完成工程结算,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质保金除外)。
10.3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作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1.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1.3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 5 ‰的违约金。
11.4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1.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1.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合同的工程全部价款;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
11.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
11.6、合同终止前,如乙方未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1.7、因乙方管理不善已经对工程进度、质量带来严重影响,但乙方又无有效的改善措施和方法,或甲方认为乙方的改观措施和方法已不能挽回被动局面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场,甲方已支付的款项视为乙方最终结算款,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亦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已付款项超出乙方完成的工程量的部分,由乙方于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5日内返还甲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由签约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三条 附则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4.3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附件及其他约定事项
15.1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5.2工程量清单及报价
15.3装修主材品牌等要求
15.4装修的技术要求
15.5保修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签约日期: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