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后,现行事业单位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四大项组成。
一、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的制度、政策和标准,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构成。
(一)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
1.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2.管理岗位。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3.工勤技能岗位。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2018年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时,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单独设置了专门的工资标准。其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电教馆、教研室的专职教师)的基本工资(含见习期(初期)待遇)提高10%,工资标准按“见分进元”的办法确定。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十年的教师,因工作需要转聘到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继续享受。
二、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项。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岗位津贴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生活补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执行统一标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三、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一)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对在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或调整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四、改革性补贴。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需要而发放的补贴,主要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上下班交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