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是88年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当时每月扣了养老保险费,为什么现在退休96年以前的缴费不算了呢?我认为,这个疑惑与质询很有道理,让我来回应与解答这个疑难杂症问题吧!
根据题主的陈述,应该说,你在96年以前的缴费年限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木板上钉钉子的事情,压根儿跑不了。我认为,这绝对不是以前的缴费不算数了,而是要一律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政策认定与对待了。这是大势所趋,形势发展,是改革政策规定使然,是所在省份统一养老保制度改革的积极举措,是大好事一桩嘛!在这里应该看到,你的法定社保权益,不仅没有因此而造成什么损失与影响,而是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政策确认与硬核保障。
众所周知,作为在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条件下,企业单位所招用的,名正言顺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从参加工作开始之月起,就开始依法依规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破天荒的重大事件。当时尽管工资标准低,个人缴费金额有限,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如果以当时较低的费率,较少的费用积累,来计算与核定那一阶段个人缴费的养老金所得,那肯定是不规范不合算的,从政策选择上也是极不妥当的,这对劳动合同制人员并不公平与公正。
但是,随着全国各省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各地改革启动的时间节点为政策临界点,以前的连读工龄或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合同制人员当时较低水平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律视同缴费年限。这样,便出现了本题主所称96年以前缴费不算了问题的出现,这就是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内,为什么有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存在的历史沿革之所在。
总而言之,从政策和合理补偿维度上思考,从劳动合同制人员在改革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按政策规定必须一律视同缴费年限的实践来看,这样执行与操作,既是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也是确保劳动合同制人员法定社保权益的必然。从推行劳动合制用工制度改革,到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政策,再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这是以一贯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路。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制人员的社保权益越来越保障,这的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可喜可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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