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官培训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为了不断提高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全面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 需要,根据《检察官法》的要求,对检察官应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检察官培训是一种特定的在职培训,对处于不同任职阶段、不同职 务、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检察官,应有不同的培训目标和具体的 培训要求。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其中,理论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培训和法学理论培训。前者 旨在提高检察官正确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执 行、运用这些方针、政策的能力;通过思想教育,提高检察官的政 治思想觉悟,促使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及荣辱观。
后者旨在提高检 察官的法学理论修养,从而提高其检察业务能力。国家实行统一司 法考试,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检察官法学理论水平的提高。
今 后,随着国家教育事业特别是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司法考试制 度的规制之下,检察官的素质在近期内将有一个大幅度提高的过 程。 检察官培训应逐步从以学历教育为主转向以岗位培训为主,从 基础教育转向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从知识型法律教育转向能力 型、素质型法律教育。
法学理论培训,将以新情况、新问题、新制 度作为主要内容。业务技能培训将逐渐成为检察官培训的重点,以 直接提高检察官的办案技能和运用现行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制定的《检察官培训条例 (试行)》对检察官的培训种类与方式作了专章规定,根据该《条例》制定的《2001 —2005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将检察 官培训的形式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四类。 其中,领导素能培训包括在任检察长和副检察 长领导素能培训,后备干部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是根据 不同业务的特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的 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是根据检察机关各类工作岗位的需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 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任职资格培训是检察官培训的重要方面,包括拟任资格培训、晋升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和预备资格培训。其中,拟任资格培 训,即拟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应在任职前接受培训,分两种情 况:一是新调进检察机关、拟任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的,须接受为期半年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重点是法学理论、检察 概论和检察管理;二是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拟任检察官的,需接受 为期两个月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重点是法治理念、检察实务和检 察官职业规范。
晋升资格培训,凡晋升高级检察官职务的,须接受 为期3个月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重点是法学前沿理论、检察改革 理论、高级检察官实务和国外司法制度与实践。续职资格培训,是 指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每5年要接受一次续职资格培训,培训重点 是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政策和新理论以及与检察实践相 关的新法律、新知识。
2.如何做一名学习型检察干警
要做到这一点,本人认为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学习内容上要注意全面和专业相结合。
一方面,哲学、社会科学、政治、经济、历史、自然科学等知识必须学习,这些人类的基础知识如果没有了解,就形不成大的历史眼光和社会眼光,工作起来当然会看不长远甚至短期效应也不过关。目前办案注重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没有对社会各种知识的了解是做不到这种统一的,因为你将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智慧,更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笔者认为,除上述三个效果的统一外,还应当再加上历史效果的统一,这样的四统一才是全面的,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检察事业的发展有益的。另一方面,是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这一点不具备的话就真正成为了检察机关的“混混”,其他知识再多也是无用的。
刻苦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使之与社会知识结合起来,工作中才能做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历史效果的“四个统一”,才能成为学习型检察官。 学习方式上要注意多样化,向书本学习是基础,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就会很浅薄,这一点必须下苦功夫。
一些人害怕学习,就是由于不能沉下心来读书,一提学习就害怕。要知道检察官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几乎全在书上,不读书的人想获得这种知识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看到日常中一些不注意学习的人正是法律知识极端贫乏的人,办案凭感觉,办错了凭关系和门子来摆平,从而成为检察机关的腐败之源。
实际上,社会各界也是如此,不爱学习没有相关知识的人为遮盖自己的无能而寻找各种保护伞,或者搅混水使任何事不按正路办,使知识实际上陷入无用的境地,然后混水摸鱼,成为社会很大的一个腐败之源。学习将起到的预防腐败的功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通过学习,自己的能力提高了,修养提高了,不必靠弄虚作假混日子了,抑制腐败的能力自然就加大了。
中央把学习提到“国策”的高度,实在是高瞻远瞩。 学习还要注意向身边的人学,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经历和实践,因而也有着独特的知识,尤其是一些办案经验丰富的人,有着丰富的检察工作智慧,需要和值得我们去学习。
知识再多的人也要如此,以他人为师,古来如此。 学习的另一重要方面当然是到实践中学,离开实践,学习将得不到消化,知识将得不到升华,就形不成工作智慧和人生智慧。
一个没有智慧的人是不能立足于社会的,更谈不上做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检察官还要求必须有丰富的检察工作智慧,这只有通过学习知识后经实践提炼得到。
不深入检察实践,空谈检察理论,对自己毫无用处,对检察工作也毫无用处。深入实践,从实践中不断学习知识,学习智慧,是学习的重要方面。
总之,每个检察官都应当树立学习观念,端正学习态度,做一名终身学习型检察官。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3.浅议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这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的检察队伍管理体制主要是参照前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来的,这种管理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其缺陷和弊端已经暴露无遗。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高检院进行了检察改革,1998年,推出检务公开制度改革。
1999年,推出主诉检察官制度等六项具体改革措施。2000年,高检院发布《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对检察改革做出全面部署。
2005年,又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 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 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因此,在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干部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我国检察管理机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队伍的管理尤其是检察官的管理,完全套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进程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一是行政化管理模式严重束缚检察官队伍的健康发展。
从历史根源上来看,我国一直套用行政化模式来管理检察队伍,检察官职级是按照行政机关职务层次划分的,因此“行政职级”成为确定检察官工资及政治待遇的主要依据,检察官待遇的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实质作用。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反渎局长等都确定了相对应的职级待遇,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也进入班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成就突出,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而套用行政化管理已经很落伍。目前,我国检察官队伍数量庞大,素质不高。
针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我国各地检察院都在最大限度地争取职级待遇。《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后,对什么是检察官有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检察管理机制所面临问题。
二是普遍存在人员混岗现象,大量有着检察官职称的人员从事非检察官工作。高检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但从实践中来看,大量检察官从事综合部门工作,如政治处、办公室、技术装备、监察室、信息化等部门。他们和现行的检察官制度基本享有同等待遇,这种现象得以延续,使得大量新进人员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然后去当检察官的态度消极,认为考上了也就是那么一回事,没有从根本解决自己所面临问题。
应该说,在检察院工作的人员不想成为检察官,这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反应了一种不思进取的精神在蔓延。造成这种原因的,就是在现实工作中,没有能形成检察官这种职业的神圣感和认同感。
三是检察院实际工作中受到地方牵制太多,检察官办案受干扰现象严重。检察院的人、财、物都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检察院办理案件要受到地方党委、政府一再干扰,很多案件被“协调”,这完全违背了“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原则。
检察院的人员还可以经常被抽调参加招商引资、拆迁等政府性工作,这完全违背了检察院工作主旨。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受到上级、上级领导的干扰,虽然出台主诉检察官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检察官独立处理诉讼事务,但实际情况却是检察官按照上级领导的意图和命令去办案。
一些主诉检察官怕得罪领导,事事请示汇报,全由领导做主,丧失了独立办案的工作理念。在检察委员会工作中,虽然明文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但实践中往往是检察长的意见左右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某种程度上来说,检察委员会决定就是检察长决定。
四是检察院在服务中心工作方面力度尚缺。检察院主要工作就是办案,办案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就是最大程度的净化社会风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扫清障碍。
但目前,检察院往往被一些非检察事务所影响。目前,在检察院的考评中,加入了一些诸如宣传、信息、党建、办公室的综合工作考评,检察长为了搞好这些工作而疲于奔命,分散了精力,使办案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因为检察院的主要工作是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和对监管场所的监督,这是检察院开展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如果忽视这条干线,而去强化综合工作,势必使检察院工作头重脚轻,顾头顾不了尾。 二、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建议 应该看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高检院做了大量工作,重大的措施有出台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暂缓起诉制度和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
在高检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检察改革的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也在进行检察改革的探索和创新,如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检察一分院推行的。
4.培训制度怎么写
给你一个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建立和健全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管理制度,有计划地组织企业经营层、管理层和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提高管理层和员工的职业化水平与岗位技能,实现个性化服务、专业化人才、职业化人生、学习型组织与智能型企业的目标,满足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理念 学习是员工具备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的唯一途径,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应为员工创造学习环境和机会,建立学习型组织。
第三条 总经办负责公司培训的组织、培训档案的建立。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 培训内容分为技能提升和岗位基础知识培训,根据组织层级展开培训1、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内容1)管理技术的培训:岗位技能的要求、部门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公司的通知与文件等2)管理科学的培训: 管理理论知识、案例分析等3)管理哲学的培训:企业文化、管理理论与实践研讨等4)管理信仰的培训:名言名家名传等5)管理艺术的培训:案例分析、管理实践、沟通技能等6)培训民间组织:读书沙龙、主题研讨会等2、岗位基础培训主要内容1)新员工:了解公司的发展历程、企业文化;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各部门职能分解;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了解本部门的工作范围和本岗位的工作流程;公司的发展展望、所处市场及公司主要项目产品知识、工艺等。
2)在职培训主要内容:序号 培训主要内容 责任部门1 企业文化、价值观等培训 总经办主导2 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培训 总经办主导3 管理技能知识培训 总经办主导4 特种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总经办主导(外训)5 新技术、工艺、行业概况等知识 技术部门主导、总经办协助6 产品品质要求、标准,ISO体系等知识 品质部门主导、总经办协助7 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 相关部门主导、总经办协助3、新进员工培训流程 流程图 说明 责任部门 员工录用后,由总经办负责工资申报后,通知员工报到上班及入职手续的办理。总经办1、所有新进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后,交培训专员进行《新进员工入职须知》培训。
2、培训结束后由培训专员持《新员工报到通知单》带到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签字确认。3、每月22日18:00,前1月内所有新进员工须参加总经办组织的《新进人员培训》。
总经办1、新进人员报到后,由部门主管对其部门架构、人员、制度、岗位技能进行培训,并作好培训及考核记录。2、培训专员对其试用期进行跟踪,并帮助及监督落实部门岗位培训工作。
用人部门 考核由用人部门对其试用期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价,合格给予转正,不合格给予辞退。用人部门 总经办 员工转正在试用期满一周内须到总经办拿《职工试用期鉴定表》,按表上规定填写后报相关领导审核、审批。
第三章 培训职责 第五条 工作职责的划分:1、总经办是培训统筹管理部门,负责规划与构建公司整体培训平台,整合内外部各级培训资源,具体为:1)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制定并组织实施;2)培训制度的制定及修改;3)全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的编撰、修改;4)部门培训计划的审议;5)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6)内部师资的选拔、管理,外部培训资源的收集、联系与管理;7)公司派外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8)《培训协议》制定与签订;9)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与申请。2、各部门(单位):1)培训计划的汇总、呈报;2)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的推荐;3)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组织实施及效果汇报;4)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5)协助总经办完成对本部门受训人员的追踪与考核,。
第四章 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体系 第六条 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体系根本目的是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公司的培训体系分为以下三部分:1、新员工入职训练与发展计划;2、员工职业能力发展计划;3、人才梯队建设与后备人才开发计划;第五章 培训计划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 总经办每年12月10号前将《年度培训计划表》下发到各部门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并汇总,12月25日前根据公司需要及部门需求制定出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上报。第八条 月度培训计划 每月25号前各部门将下月《培训需求表》报总经办进行汇总、经审批后编制《月度培训计划》公告并实施。
注:每年3月、4月、5月重点为品质相关知识培训,6月、7月、8月重点为技术相关知识培训。第六章 培训项目实施 第九条 总经办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培训项目实施前通过《通知》的形式下发给参加的培训对象。第十一条 具体培训项目实施形式包括课堂教学、现场指导、座谈等形式。
第六章 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培训效果的方式因培训项目而异,培训组织部门须对每次培训的效果作出相应的评估和追踪,依培训项目的特点由浅入深分别采用以下四级评估方式:1、反应评估:衡量学员对具体培训课程、讲师及培训组织的满意度。课程中进行,培训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培训效果反馈表》,并形成《培训总结表》报分管领导。
2、学习评估:对学员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进行评估,衡量学员对培训内容、技巧、概念的吸收与掌握情况,课。
5.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 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 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 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 以德为先,注重能力。
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 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 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 职能力。 (三) 分类分级,全员培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 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 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 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 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 与时倶进,改革创新。
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 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 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 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 依法治教,从严管理。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 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 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6.浅议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这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的检察队伍管理体制主要是参照前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来的,这种管理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其缺陷和弊端已经暴露无遗。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高检院进行了检察改革,1998年,推出检务公开制度改革。
1999年,推出主诉检察官制度等六项具体改革措施。2000年,高检院发布《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对检察改革做出全面部署。
2005年,又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 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 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因此,在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干部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我国检察管理机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队伍的管理尤其是检察官的管理,完全套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进程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一是行政化管理模式严重束缚检察官队伍的健康发展。
从历史根源上来看,我国一直套用行政化模式来管理检察队伍,检察官职级是按照行政机关职务层次划分的,因此“行政职级”成为确定检察官工资及政治待遇的主要依据,检察官待遇的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实质作用。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反渎局长等都确定了相对应的职级待遇,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也进入班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成就突出,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而套用行政化管理已经很落伍。目前,我国检察官队伍数量庞大,素质不高。
针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我国各地检察院都在最大限度地争取职级待遇。《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后,对什么是检察官有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检察管理机制所面临问题。
二是普遍存在人员混岗现象,大量有着检察官职称的人员从事非检察官工作。高检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但从实践中来看,大量检察官从事综合部门工作,如政治处、办公室、技术装备、监察室、信息化等部门。他们和现行的检察官制度基本享有同等待遇,这种现象得以延续,使得大量新进人员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然后去当检察官的态度消极,认为考上了也就是那么一回事,没有从根本解决自己所面临问题。
应该说,在检察院工作的人员不想成为检察官,这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反应了一种不思进取的精神在蔓延。造成这种原因的,就是在现实工作中,没有能形成检察官这种职业的神圣感和认同感。
三是检察院实际工作中受到地方牵制太多,检察官办案受干扰现象严重。检察院的人、财、物都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检察院办理案件要受到地方党委、政府一再干扰,很多案件被“协调”,这完全违背了“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原则。
检察院的人员还可以经常被抽调参加招商引资、拆迁等政府性工作,这完全违背了检察院工作主旨。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受到上级、上级领导的干扰,虽然出台主诉检察官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检察官独立处理诉讼事务,但实际情况却是检察官按照上级领导的意图和命令去办案。
一些主诉检察官怕得罪领导,事事请示汇报,全由领导做主,丧失了独立办案的工作理念。在检察委员会工作中,虽然明文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但实践中往往是检察长的意见左右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某种程度上来说,检察委员会决定就是检察长决定。
四是检察院在服务中心工作方面力度尚缺。检察院主要工作就是办案,办案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就是最大程度的净化社会风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扫清障碍。
但目前,检察院往往被一些非检察事务所影响。目前,在检察院的考评中,加入了一些诸如宣传、信息、党建、办公室的综合工作考评,检察长为了搞好这些工作而疲于奔命,分散了精力,使办案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因为检察院的主要工作是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和对监管场所的监督,这是检察院开展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如果忽视这条干线,而去强化综合工作,势必使检察院工作头重脚轻,顾头顾不了尾。 二、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建议 应该看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高检院做了大量工作,重大的措施有出台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暂缓起诉制度和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
在高检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检察改革的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也在进行检察改革的探索和创新,如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检察一分院推。
7.最高法院法官任职资格
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所以说只要符合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员,均可选定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不是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初任资格的。但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所以要任职的话,还要得到当地人大常委会的任命。 法院的副院长的任命与检察院的领导职务任命的原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