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两种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
《办法》规定,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 ,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 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 ,提供数据服务使用。
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优待服务
《办法》规定,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
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
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
优待证申请方法
《办法 》规定,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 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