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非自身原因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一定程序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的权利。工程索赔可以是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可以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提出索赔,也可以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互相提出索赔,还可以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相互提出索赔。因此,施工单位一方面要谨慎履约,避免被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提出索赔,另一方面还必须利用他们各方对自己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索赔手段弥补自己的损失、挖掘出潜在利润。
1、哪些情形建设单位直接承担索赔责任?
施工单位索赔的三大种类,一类是建设单位自身原因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一类是建设单位聘请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原因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一类是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单位给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造成损失。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索赔的情形有四,一是建设单位因未取得土地与规划以及建设审批手续被勒令停工,或建设单位因占地、拆迁、权属纠纷等原因发生的阻工;二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未能按期下达开工通知,拖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导致停工或施工推进迟缓;三是变更设计使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从而导致工程价款和工期发生变化;四是出现非人为因素,如不可抗力、出现不利的施工条件、法律政策变化、扬尘治理、噪音控制等造成的停工。
在出现上述可索赔的情形时,施工单位要及时收集、固定能够全面反映建设单位手续瑕疵、违约、变更设计或非人为因素等引起损失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请求书,请求书应包括索赔项目、索赔事由、发生依据、起止日期、损失估算,请求建设单位予以确认。
2、勘察、设计、监理、甲方直接分包出现过失,施工单位应该向谁索赔?
除此以外,对于建设单位聘请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未及时、完全履职或存在过失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如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勘查数据不准确,或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有误导致出现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布指示延误或不当,延期检查验收已完工程和隐蔽工程,重新检查已覆盖的隐蔽工程,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施工单位均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请求。
建设单位直接专业分包项目的分包单位,因迟延进场、拖延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配合不力等导致总承包单位工期延误、费用损失的;建设单位直接采购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供应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等造成总承包单位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也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申请。
出现上述索赔的情形时,施工单位既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是因上述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质量缺陷问题的证据材料外,同时还要收集因上述单位原因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并在合理或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如果是因上述单位责任造成施工单位人员人身损害的,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向上述单位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