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国家规定高温补贴标准)

近期多地开启炙烤模式,相关部门陆续发布高温劳动保护政策。据《工人日报》报道,仍有一些企业选择与规定逆向而行,欠发甚至拒发高温津贴。近几年,劳动者对高温津贴政策的咨询件增多了,但选择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追讨高温津贴的职工并不多。

面对用人单位拖欠高温津贴,主动较真维权的劳动者不多,除了劳动者担心得罪用人单位丢了饭碗,举证难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几年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进行过统计,该院受理的26件涉及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最终获得支持的案件仅有9件。胜诉率低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举证责任不清,劳动者想要证明其工作环境达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并非易事。

根据2012年6月原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对于室外劳动者来说,只需要证明自己从事露天作业,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就能完成举证义务。而对于室内作业的劳动者来说,因室内温度测量复杂,不同区域温差大,要举证其工作环境温度达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并不容易。

近年来,江苏、广东等地陆续出台规定,明确高温津贴纠纷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这个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

不过,仍有一些地方缺乏相应规定,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依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今年4月,北方某市居民刘某因劳动争议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提出一系列诉讼请求,其中包括2008年至2018年期间高温津贴5940元。由于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室内温度符合高温作业的环境,法院对其主张的高温津贴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群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高温津贴按规定纳入工资总额,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不发放高温津贴,相当于减少劳动报酬,由此产生劳动争议,理应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因此,各地有必要借鉴广东等地的做法,明确高温津贴引发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从长远看,应适时修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将高温津贴纠纷举证倒置以顶层设计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统一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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