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案例)

声明:不论是多张信用卡还是单张信用卡透支五万元以上,只有恶意透支的,才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标题由于字数限制,无法将恶意透支的构罪前提条件表述出来,敬请谅解。

再次声明:本律师不是催收,也从未从事过催收工作 ,本文仅仅为普及法律常识,不要认为本律师写过信用卡诈骗罪的文章,就说本律师是催收,本律师也写有多篇信用卡诈骗罪无罪的案例文章。

标题特别提示多张信用卡透支合计五万以上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之一,原因在于阳光律师以前写了多篇信用卡诈骗罪的文章,提到恶意透支五万元包括多张卡加在一起的数额,但是许多的网友留言不认同阳光的观点,本文中法院判例就是每一张卡透支额度都达不到五万元,但是五张卡合计10万多,法院判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首先,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阳光律师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独家总结了自查表,感兴趣的朋友可点击链接查看:

下面我们来看自查表的前四步

1、透支未归还金额

小于5万元=构不成犯罪

大于5万元 =下一项

(只算本金,不含利息与违约金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不管单张卡还是多张卡达到五万即可)

2、银行催收

未催收或只催收一次=不具备处罚条件

有效催收两次=下一项

(两次催收必须间隔一个月,电话停机改变电话的除外)

3、催收后时间

未满3个月=不具备处罚条件

超过3个月=下一项

4、行为人陈述透支时的主观目的

准备不归还 = 构成犯罪

准备归还 = 下一步

前三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等于信用卡诈骗罪,前三步很好理解,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有许多人不理解,其实,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透支时不想还的想法。

由于本文主要内容是透支五万元是否包括多张信用卡,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在展开论述了。阳光写了多篇信用卡诈骗罪的文章论述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感兴趣的朋友可加关注后查看。

下面,我们来看具体的案例

案件编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刑初1227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

2021年2月3日

案件事实:

2007年1月起,冯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各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消费。期间,其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上述信用卡,并于2012年9月终止还款,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9,750.33元,欠最多的一家银行49,980,最少的5181元,经五家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透支本息,并通过更换联系方式等途径逃避银行催收。

2013年1月29日,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冯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直到2019年10月30日,冯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期间,冯某某偿还了所有信用卡所欠本金。

法院判决:

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阳光认为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透支未归还金额五万元以上,既包括单张卡,也包括多张信用卡相加到一起,司法实践中的多起判决证明了该判断的正确性,另外,从刑法原理来看,基于一个透支不想还的犯意(无偿还能力),透支多张信用卡的构成一罪,或者基于多个不想还的犯意,实施多次透支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连续犯,属于一罪,构成一个信用卡诈骗罪,所以多张信用卡透支的应当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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